勞動教養機關

勞動教養機關簡稱“勞教機關”。中國對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收容、教育、改造的場所。勞動教養的執行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和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名稱為XX省(市、自治區)XX(地名)。勞動教養管理所是特殊的事業單位,辦得好的勞動教養場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改名為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

在嚴格管理下,通過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鍛鍊。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熱愛勞動,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的新人。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勞動教養管理所,分為縣團級、區營級兩種。勞動教養管理所設所長、政委或指導員各一人,副職一至二人,並設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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