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政策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民政部組織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 負責單位: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
  • 特點: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 成立單位:人事部、民政部
第三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第四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報名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相應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六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增加內鏈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七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應經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實行自願原則。
第九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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