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分類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科目及類別
(一)考試科目
1.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2.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3.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4.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用專用答題卡答題)。
(二)考試的類別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考生須一次通過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為滾動考試,考生可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後,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餘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鋼筆或黑色簽字筆、2B鉛筆,不得攜帶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考試結束時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報名條件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並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並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後,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台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報名辦法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辦法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具體日期由各市
人事考試中心自行安排,網上報名時間不應少於15天。各市務必將報名時間、網址及時通知考生。
報考條件按照原人事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試採取網上提交報名信息。請考生根據各市網上報名流程如實填寫、提交本人報考信息並上傳照片,下載《資格考試報名表》,經單位核實並簽字、蓋章後,按
屬地原則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試中心辦理審核、確認手續。考生在報名時,由於自身原因報錯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責任自負。資格審查工作由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進行。
審核材料
審核和確認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2、單位蓋章後的《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考試教材
考試大綱和指導教材
為便於考生學習,民政部組織專家編寫了全國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大綱和考試指導教材,由
中國社會出版社印製發行。
附: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定於2009年6月13、14日進行。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6月13日
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6月14日
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用專用答題卡)
合格標準
關於2012年度社會工作者和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眾信息網 2012-9-7 9:59:00 |
關於2012年度社會工作者和註冊稅務師 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12]78號文,關於2012年度社會工作者和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通知如下: 專業名稱 | 科目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社會 工作者 | 助理社會 工作師 | 社會工作 綜合能力 | 均為100分 | 均為60分 |
社會工作實務 |
社會 工作師 | 社會工作 綜合能力 |
社會工作實務 |
社會工作 法規與政策 |
註冊 稅務師 | 稅法(一) | 均為140分 | 均為84分 |
稅法(二) |
稅收相關法律 |
財務與會計 |
稅務代理實務 | 100分 | 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