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2018年12月1日
  • 地區:廣東省
  • 處罰:嚴重可開除學籍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等皆屬於欺凌事件,欺凌行為嚴重可開除學籍。
教育部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明確指出,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實施辦法》根據《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首先明確了學生欺凌事件的種類和適用,將欺凌事件分為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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