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價格

到岸價格

到岸價格也稱抵岸價格或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目的港)價格。它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按照契約規定將貨物運至目的港辦理保險事宜,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買方憑單據支付貨款。

到岸價格:POD價格(…..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到岸價格
  • 外文名:CIF
  • 使用領域:國際貿易
  • 包含內容:運費、價格、保險
關鍵點,主要義務,注意點,條款格式,

關鍵點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媒體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導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CIF)等等。

主要義務

1、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契約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D、 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2、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契約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契約相符的單據

注意點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 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契約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叄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契約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條款格式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檔案,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契約與保險契約
a) 運輸契約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 保險契約 : 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 運輸契約 : 無義務。
b) 保險契約 :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 A3a) 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 B5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 B7 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 B6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 A3a) 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及如貨物按照 A4 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 B7 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按照 A4 規定指定的船隻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貨物。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 A8 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 A4 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為交付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 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 A10 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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