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核算原則

利潤核算原則包括兩方面:一是權責發生制,二是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另外,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這就要求利潤核算建立在對經濟業務的權責歸屑和現金收支期間區分開,來的基礎上,即通過運用遞延、待攤、應計、預提等會計方法和程式加以適當劃分,從而正確反映各個會計期間的業務狀況。 在利潤核算時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收入和費用確認時,要通過一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式以調節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不一致狀況,如預提是對尚未現金支出但已發生的費用項目的確認。

在利潤核算時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是針對一切要索,特別是收入和費用兩項要索在會計報告中的確認的過程而言。平時,在複式帳薄中記錄的內容,常常是根據現金收付予以確認。如待攤費用既可以當作費用又可以當作資產來確認;預收收入既可作為收入又可以作為負債來確認。這都是基於遞延的費用已經發生或預收的收入已經取得.一般而言,初次確認,既要考慮現金的實際流動,又要考慮收入和費用的合理分配。而收入和費用在利潤核算中要經過再確認,嚴格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之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