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原則

利潤原則亦稱“總利潤原則”。確定聯屬企業合理分配應稅利潤的原則。其內容是在財務上將總機構和其國外常設機構當作一個實體,匯總計算它們的全部利潤,然後按一定標準,如各常設機構的營業額或工資額占整個企業營業額或工資額的比重,把利潤總額分配給總機構和各常設機構,各國稅務機關再按照各常設機構分得的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由於該原則並未要求直接核定各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故又被稱為“間接法”原則,意即常設機構的應稅所得為間接計算出來。

該原則的優點是無須逐筆核定企業內部發生業務往來而出現的收入和費用的分配,簡化了稅務稽徵手續,並由於按企業集團的利潤總額來分配有關各方的實際所得,從而使關聯企業間無法利用轉讓定價等手段逃避納稅。主要缺點是,難以找到為各相關國家一致滿意的利潤分配標準,即便找到這種標準,也難以實現分配的合理化,從而會損害某些國家的稅收權益。同獨立核算原則相比,利潤原則的運用範圍比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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