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

初審,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稱為《初審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

對於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稱為《初審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  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於核准註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提議或者提議裁定不成立,由商標局刊登註冊公告,該商標才予以核准註冊。  經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如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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