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是《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
- 作用: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初審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2月3日
項目背景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組織機構
標準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夥協定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一)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書,並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
(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三)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
(四)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准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並掌握一門外語;
(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審批程式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並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審查標準
( 2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制事務所;
( 3 )發起人數: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 5 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
( 4 )股東或合伙人條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具有 2 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品行良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滿 2 年的;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 3 年的;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股東;
( 5 )必要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 10 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 5 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 6 )具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書;
( 7 )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