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是《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
- 作用:行政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二十三號公布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辦法(暫行)》同日廢止。
組織機構
標準條件
設立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夥協定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協定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複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複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夥協定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複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複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代理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後,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准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變更
停業撤銷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