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新派

刑法學新派“刑法學舊派”的對稱。西方近代刑法學派。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李斯特(FranzV.Liszt,1849—1930)、義大利的菲利(EnricoFerri,1856一1929)、比利時的普林斯(AdolphePrins,1845—1910)等。以實證主義決定論為依據,否定自由意志論,從保護社會的立場出發,認為犯罪並非行為人自由意志的結果,而是由於個人生理、心理和社會環境的原因所致。

犯罪是行為人社會危險狀態的表露,而社會危險狀態或危險性又是由個人原因與社會原因錯綜交錯所造就,因此國家並不是基於報復或報應的需要,而是為了保護社會免受犯罪的侵害,對具有反社會性或社會危險狀態的人適用刑罰。反對罪刑相適應原則,主張根據犯罪人社會危險性的強弱對犯罪人進行分類,實行刑罰個別化。刑法學新派對刑法學舊派產生了強烈的衝擊,並與刑法學舊派進行過激烈的論爭,對刑法學的發展和各國刑事立法與司法產生過深遠的影響。參見“刑法學派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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