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險性是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刑法學新派曾使用這一概念,認為人身危險性是通過一系列外在征表體現出來的行為人可能實行犯罪行為損害社會的危險狀態,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學新派,從防衛社會的目的主義出發,提出人身危險性概念,是對刑法學的一大理論貢獻。但是刑法學新派脫離客觀存在的犯罪行為,探討人身危險性,對被認為有人身危險性但沒有實行犯罪行為的人處以刑罰或保全處分,具有導致刑事審判主觀檀斷的危險。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西斯主義刑法將這一理論廣為利用就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現代各國刑法理論一般將人身危險性概念賦予新的含義,這就是人身危險性只能是實施過犯罪行為之人的人身危險性。適用刑罰,一方面應以犯罪行為的社f危害性為基礎,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另一方面則又應考慮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貫徹刑罰個別化原則。人身危險性即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強弱,應從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及其程度、犯罪原因、犯罪人在犯罪後的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諸多方面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