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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險性如同社會危害性一樣,是刑法理論中的基石範疇,正是對這些基石範疇研究的不斷深化,推進了一門學科的發展。浙江警官職業學院院長黃興瑞的新著《人身危險性的評估與控制》一書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對人身危險性研究領域取得的前沿性成果,可喜可賀。
人身危險性在我國刑法學界曾經是一個危險的概念,它充滿爭議而又飽受指責。例如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出版的刑法教科書中,對人身危險性理論進行了以下批判:“刑事人類學派是以‘天生的犯罪人’來代替犯罪行為,刑事社會學派則是以人的‘危險狀態’來代替犯罪行為。他們就是這樣把犯罪構成的學說變成了‘犯罪人’的學說。他們拒絕和否認把法律確切規定的犯罪構成當做刑事責任的基礎。不難看出,這樣的理論是為帝國主義資產階級破壞法制、加強鎮壓勞動人民服務的。這些理論為資產階級法院的專橫和任意制裁大開方便之門,為資產階級施行恐怖政策提供理論根據。”這一批判極盡將人身危險性理論妖魔化之能事,其中既有誤讀與誤解,也有揮之不去的意識形態的陰影。對於人身危險性理論需要重新解讀與重新認識,而這一切始於對人身危險性的去魅。隨著我國刑法理論的不斷化,尤其是當刑罰個別化原則受到肯定,人身危險性理論也逐漸在一種科學態度的指導下被納入刑法學界的研究視野。在《刑法哲學》一書中,我提出了犯罪本質的二元論,強調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對於犯罪的同等意義,並且認為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可能性,屬於未然之罪。這裡的犯罪可能性,既包括再犯可能性即犯罪人本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又包括初犯可能性即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主要是指潛在的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概念雖然與傳統意義上的人身危險性有所不同,但我認為這一概念更能科學地反映未然之罪的本質,在通過對傳統的人身危險性的概念進行重新界定的基礎上完全可以使用,這也是一種推陳出新吧。隨著人身危險性概念在刑法理論中地位的確定,對其研究隨之而展開並不斷地深入,並從人身危險性概念中進一步引申出犯罪人格的概念,例如張文、劉艷紅在《中外法學》2000年第4期發表的“犯罪人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犯罪人格為主線的思考”一文,就是在這一領域的創新之作。在此基礎上,張文教授提出了刑事片人格化的構想,認為要把犯罪危險性人格引入定罪的機制,建立行為加人格的二元定罪機制,即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僅要查明有無符合《刑法》現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要鑑定有無犯罪危險性人格。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法有明文規定的,才能認定為犯罪人,才能對其判處刑罰。這些觀點,對於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來說,都是一些新思與新識,值得重視。同時還值得肯定的是,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霍中東教授,其出版的《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一書,將我國對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研究提升到了一個更高的學術水平。這書著力解決人身危險性的評估問題,提出了人格——一種評估人身危險性的可操作性工具的命題,指出:“人身危險性是近代學派理論中的核心概念,其成立與否及其能否測定對近代學派所主張的觀點的學術地位有著直接關係。因而,近代學派的學者在肯定人身危險性存在的前提下,力圖解決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測定問題,但是,未能取得實質的進展。然而,一旦將人格概念納入刑法視野後,人身危險性測定便有了些眉目,人們對人身危險性測定不再無從著手。”從這個意義上說,正是人格測定這一工具拯救了人身危險性的概念,從而使人身危險性理論具有了可操作性。
從人身危險性之被否定到重新受到肯定,從人身危險性之無法測定到引入犯罪人格概念使人身危險性具有可測定性,隨之人身危險性從純然的理論概念進入到司法操作層面的研究,這個過程不過十年。可以說,這十年之間我國刑法學界在人身危險性問題的研究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此基礎上,我們再來審視黃興瑞的《人身危險性的評估與控制》一書,僅從書名我們就可以充分看出作者是站在人身危險性理論的前沿上進行研究的:評估與控制恰恰是人身危險性理論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人身危險性的解讀上,黃興瑞提出了“刑事一體化視野中的人身危險性”的命題,我以為是頗具新意的。本書認為,人身危險性作為超越了狹義的刑法學意義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只有在刑事法學的學科系統內確定地位,它的學術功能和價值才能得到最佳的發揮,同時也才能真正解決罪與刑關係的脫節。本書提出:在刑事一體化的視野中,人身危險性的意義體現在:(1)人身危險性是影響刑罰裁量的重要因素。(2)人身危險性是刑罰執行的根據。(3)人身危險性是保全處分的基本條件。在人身危險性的涵義上,黃興瑞接受了我關於人身危險性是初犯可能與再犯可能的觀點,並對人身危險性作出如下界說:“人身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嚴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的主體既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包括具有犯罪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同時,人身危險性並不受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限制,即使無責任能力者,只要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也可構成人身危險性的主體。”這一對人身危險性的較為寬泛的理解,顯然有利於在更為廣闊的視野內對人身危險性進行研究,對此我深以為然。
本書中,我最感興趣的還是初犯可能性評估與再犯可能性評估兩章,其中雖然有較大篇幅介紹國外關於初犯預測與再犯預測的學術觀點,但作者本人對此都有親自開展的實證研究。在初犯預測上,作者與同事曾斌、孔一組成課題組採用分層和判斷抽樣的方法,對浙江省500名在押少年犯和浙江省500名在校中學生進行了調查。在再犯預測上,作者與同事孔一、曾斌在浙江省第六監獄、浙江省金華監獄、杭州市東郊監獄、浙江省女子監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這些實證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於初犯可能與再犯可能的預測是具有較高價值的。這表明,人身危險性的理論研究在一個實證的層面將被進一步展開。當然,本書也還是存在不足之處的,其中獄內風險評估、暴力風險及性犯罪風險的評估與人身危險性評估之關係尚需進一步釐清。此外,對國外有關資料的介紹上有堆砌之嫌,應在積極消化的基礎上加以鋪陳。當然,這主要還是一個表述問題,對於第一次這樣前沿性學術寫作的作者來說似乎不應苛求。
目錄
第一章人身危險性的源流
第一節人身危險性的提出
第二節人身危險性的濫用
第三節人身危險性的揚棄
第二章人身危險性的內涵解讀
第一節人身危險性的概念
第二節人身危險性的立論基礎
第三節人身危險性的基本特徵
第四節人身危險性在刑事法學中的定位
第三章人身危險性的表征
第一節人身危險性表征的概念及構成
第二節初犯可能性的表征
第三節再犯可能性的表征
第四章人身危險性評估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人身危險性評估的涵義、類型和意義
第二節人身危險性評估的方法
第三節臨床評估的具體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