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陝西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原三門村2組)發生一起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男,35歲)持刀將鄰居王自新(男,71歲)及其長子王校軍(47歲)當場殺死,將王自新三子王正軍(39歲)刺傷後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後張扣扣潛逃。
2018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於到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9月27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依法提起公訴。12月25日,該案在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庭前會議。
2019年1月8日,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張扣扣判處死刑。 2019年3月22日,陝西漢中“張扣扣殺人案”在漢中中院開啟二審庭前會議。
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抗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張扣扣的抗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案件經過,案件傷亡,案件處置,案件偵破,懸賞通緝,嫌犯歸案,判處死刑,涉案人員,死者信息,犯罪嫌疑人,案件背景,說法一,說法二,案件審理,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告,一審判決,二審開庭公告,二審裁定,案件相關,張扣扣之母案,提起申訴,駁回申訴,
案件經過
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在自家樓上觀察到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和親戚都回到其家中並準備上墳祭祖,張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準備好的單刃刀尾隨跟蹤伺機作案。在王校軍、王正軍一行上墳返回途中,張扣扣持刀先後向王正軍、王校軍連戳數刀,隨後張扣扣持刀趕往王自新家,持刀對坐在堂屋門口的王自新連戳數刀,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然後張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裝滿汽油的酒瓶,將王校軍的小轎車玻璃砍破,在車后座及尾部潑灑汽油焚燒,之後張扣扣逃離現場。
案件傷亡
案件導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處置
案件偵破
案發後,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部門立即組織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和相關幹部參戰,廣大民眾積極配合,整體協同作戰,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
懸賞通緝
2018年2月15日,南鄭區公安局發布通報,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初步偵查,張扣扣,男,現年35歲,無正當職業,有重大嫌疑,現在逃。
懸賞通告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身高165至170厘米,中等身材,方臉,留短髮,逃跑時穿米黃色外套,深色褲子。通告表示,請廣大市民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協查,發現線索,及時與南鄭區公安局聯繫。對提供線索破獲案件的有功人員,獎勵現金3-5萬元。
嫌犯歸案
2018年2月1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欲潛回家中取錢,被巡邏民警、武警發現後翻牆趁夜逃脫,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大搜捕行動。省、市、區公安機關、武警、消防官兵和人民民眾連續作戰,經過40餘小時晝夜追捕,在持續強大的攻勢下,2月17日7時45分,自感逃跑無望的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到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至此,南鄭區新集鎮“2.15”殺人案成功告破。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之中,相關善後工作正抓緊開展中。
2018年2月19日,相關負責人表示,南鄭區各部門已針對“2·15”案件成立工作組,處理相關後續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機關辦理中。
判處死刑
2019年1月8日上午9點,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下午5點多,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張扣扣判處死刑。
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抗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張扣扣的抗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涉案人員
死者信息
王自新,男,歿年71歲,務農;
王正軍,男,歿年39歲,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犯罪嫌疑人
張扣扣,男,漢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國中文化,未婚。據公安部門調查證實,張扣扣於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隊服兵役,退役後外出務工,於2017年8月回家。
案件背景
說法一
2018年2月19日,記者獲取到一份《陝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複印件圖片。
該判決書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於當天22時許死亡。
經法醫鑑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委託代理人共同訴稱:由於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25萬元。
判決書披露,案發時王正軍不滿18周歲。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張某某之父)最後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24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南鄭縣人民法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定。
最後,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被害人王自新的次子王富軍的陳述與判決書基本相同。
說法二
案發後記者採訪時,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父親和姐姐的陳述,在1996年的案件中,使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是王自新的次子王富軍,並非法院最終認定的三兒子王正軍。張家人稱,由於本案被害人之一的王家長子王校軍的官員身份(案發時王校軍在廟壩鄉政府任黨政辦主任),故不少人為王家做了假證。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經支付的8139.3元喪葬費,張家最終只拿到了1500元的賠償。但是,張家並沒有選擇抗訴或者申訴。
案件審理
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公告
2019年1月4日,據漢中中院官方微信訊息: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定於2019年1月8日9時在該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家過年,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遂準備了單刃刀、汽油燃燒瓶、玩具手槍、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正軍及其家人的行蹤。2018年2月15日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及其兄王校軍與親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進行偽裝,攜帶單刃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正軍、王校軍至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原三門村村委會門口守候。待王正軍、王校軍返回時,張扣扣持刀朝王正軍頸部、胸腹部等處割、刺數刀,又朝王校軍胸腹部捅刺數刀,之後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張扣扣隨後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又將王校軍的小轎車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張扣扣蓄謀報復殺人,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行兇,先後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軍、王校軍和王自新的頸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總計數十刀,連殺三人,還燒毀王校軍家用車輛,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本案雖然事出有因,張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但是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扣扣當庭表示抗訴。
二審開庭公告
2019年4月1日,張扣扣的辯護律師鄧學平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案件二審定於2019年4月11日上午9點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二審裁定
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抗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張扣扣的抗訴,維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張扣扣蓄意報復,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張扣扣因對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軍傷害致死而長期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繼而遷怒於王正軍及其家人,選擇在除夕之日報復殺人,持刀連續殺死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且犯罪過程中有追殺王校軍和二次加害王正軍的情節,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張扣扣殺人後為泄憤又使用自製汽油燃燒瓶焚燒王校軍家用小轎車,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對張扣扣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扣扣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對其從輕處罰。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案件相關
張扣扣之母案
1996年8月27日,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並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後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鄭縣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並由王正軍父親王自新賠付汪秀萍丈夫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法院判決後,王正軍及張福如也均未提起抗訴。
提起申訴
2018年3月30日,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向漢中市南鄭區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同時,也提出司法賠償申請。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鄭法院立案庭法官口頭告知張福如和律師,該案的刑事申訴不予立案。
駁回申訴
2018年7月31日,張福如以“原審判決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應予排除;認定王正軍犯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王正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影響公正審判”等為由,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對該案重新審判。並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對(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執行錯誤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該院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遂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原審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並無不當;審判程式合法。張福如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駁回申訴。
對張福如申請國家賠償,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漢中市南鄭區(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後,該判決書確定的民事賠償款項被告人已履行完畢,張福如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亦領取了全部賠償款。本案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賠償案件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張福如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9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陝西漢中市“2·15”故意殺人案嫌犯張扣扣之父)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對其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並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和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
2018年11月15日,張福如以原申訴理由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由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合議庭成員認真閱卷,並赴漢中市南鄭區詳細詢問張福如本人、原偵查人員、原審出庭辯護律師和原審法官;走訪相關知情人員,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針對申訴理由逐條進行分析評議。全面審查了原審被告人王正軍案發時是否未滿十八周歲、是否存在為其兄“頂包”及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抗訴等問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審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了當時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被告人王正軍戶籍證明,本次審查中又調取到王正軍當年所在村的原始戶口登記簿,該登記簿明確記載王正軍出生於1979年4月23日,案發時十七歲四個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採信的張福如和其女兒張麗波的證言以及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均能證實傷害致死汪秀萍(張福如之妻)系王正軍一人所為,該案不存在所謂的“頂包”問題;張福如對附帶民事賠償雖口頭表示抗訴,但之後既未向原審或上級法院提交書面抗訴狀,也沒有向法院口頭闡明抗訴理由和請求,在抗訴期滿領取民事賠償款時,未對判決確定的賠償款數額提出異議,也未提出繼續抗訴的請求。同時,對張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訴理由,經審查認為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情形。
據此,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並無不當,故張福如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2019年1月3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申訴人張福如對原南鄭縣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的申訴,並向其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