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刑法

奧地利刑法是奧地利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規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地利刑法
  • 外文名:(The Penal Code of Austria
  • 實施時間:1975年1月1日
  • 地區:奧地利
簡介,分編,

簡介

奧地利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規的總稱。奧地利現行刑法是1974年2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97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奧地利刑法典》(The Penal Code of Austria)。奧地利最早確立資本主義刑法原則的刑法典,可追溯到1852年5月27日由皇帝約瑟夫一世(Joseph I)公布,同年9月1日生效的刑法典。該法典經過不斷的修改、補充,長時間施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適應刑法新派(見刑事近代學派)的新思潮,並基於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1920年制定了緩刑和假釋法,1928年制定了少年法院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在被德國占領期間,該法典仍然有效。大戰結束後,1945年的《奧地利刑罰法令》(The PenaltyOrdinance of Austria)對1852年的刑法典作了修改,該法令沿用原來的規定,將犯罪分為重罪和輕罪兩大部分,並依此安排其章節結構。此後,對1945年的刑罰法令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了修改。

分編

奧地利現行刑法典分總則、分則兩編,最後附有一個終結編。總則8章74條,分則25章247條,終結編3條。總則部分的內容包括:一般規定,可罰行為的分類,刑罰及預防處分,量刑、緩刑、假釋以及緩刑、假釋的指示應遵守事項及考驗輔佐,時效,效力範圍,概念規定。分則部分的內容涉及對身體及生命之可罰行為、墮胎、違反自由的可罰行為等25類犯罪,其排列順序大致為:違反個人法益的犯罪、違反社會法益的犯罪及違反國家法益的犯罪。終結編的內容包括:施行、過渡規定、實施條款。奧地利刑法中有特色的規定包括: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故意包括故意、意圖、明知(意圖和明知以法律有要求者為限);犯罪過失主要指疏忽大意的過失;共同犯罪中強調參與人的獨立可罰性;犯罪分重罪和輕罪,以3年監禁為分界線;罰金刑采日額罰金制; 量刑(見刑罰裁量)部分除規定量刑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了特別加重和特別減輕事由;自由刑易科罰金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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