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健康罪

危害公共健康罪,亦稱“危害公共衛生罪”。外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指以污染飲用水、傳播病菌、製作或販賣有害食品、製作或販賣麻醉品或有害藥品等各種方法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健康的行為。奧地利、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等許多國家均在刑法中規定了這種犯罪。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2)客觀上表現為以污染飲水、傳播病菌等各種方法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健康的行為;(3)主觀上既可由故意,也可以由過失構成;(4)危害的是公共衛生或公共健康,侵害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本罪屬於危險犯。有的國家刑法還將動植物包括在本罪的侵害對象之內。從各國刑法的規定看,本罪主要包括以下具體犯罪:(1)污染、毒化飲水、食品或空氣罪。指以污染公共飲水、食品或空氣或向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的方式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健康的行為。日本、聯邦德國、瑞士、義大利、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刑法均規定了這類犯罪。日本刑法規定的有關犯罪是:①污染淨水或水道水源罪,是指污染供人飲用的淨水或污染由水道供給公眾飲用的淨水或其水源的行為。②淨水或水道水源混入毒物罪,是指在供人飲用的淨水內或在由水道供給公眾飲用的淨水或其水源內,摻入毒物或其他足以妨害人的健康的物品的行為。這兩種犯罪均為故意犯罪,且均屬危險犯;致人死傷的,屬於結果加重犯。奧地利刑法規定了污染水源或空氣罪,是指故意或過失污染水源或空氣,因而對於他人身體或生命,或對他人家畜或在他人狩獵權或漁業權下動物導致重大危害危險的行為。義大利刑法規定了對飲水或食物下毒罪,即故意或過失對飲水或食物於分配公眾前放毒的行為。瑞士刑法規定了污染飲水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以有害健康之物質污染人、畜飲水的行為。聯邦德國刑法將在飲水或食物中放毒的行為規定為公共危險之放毒罪。(2)傳播傳染病罪,指故意或過失傳播傳染病或傳播病菌引起傳染病的行為。只要實施了傳播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義大利、奧地利、瑞士等國刑法規定了這種犯罪。(3)危害動植物生存罪。奧地利刑法所規定的罪名,是指故意或過失散布傳染病危害他人的家畜或他人狩獵、漁業管轄的動物,或以污染水源或空氣以外的方法對該類動物導致重大程度的危險,或散布危害農業、林業的病毒或害蟲的行為。瑞士刑法規定了兩個類似的罪名:散布瘟疫罪和散布害蟲罪。前者是指故意或過失散布危害家畜的瘟疫的行為,後者是指故意或過失散布危害農林的害蟲的行為。(4)偽造、仿造食品和藥品罪。指故意或過失使飲水、食品或藥品腐敗或變質,或仿造銷售中的食品或藥品,危害公共健康的行為。販賣偽造、仿造的食品、藥品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偽造品的,也構成犯罪。義大利、西班牙刑法規定了這種犯罪。(5)販賣有害食品、藥品罪。指故意或過失供給或販賣有害或變質食品、藥品或為販賣而持有的行為。義大利、西班牙刑法規定了這類犯罪。(6)秘密或以詐欺方法販賣麻醉品罪。義大利刑法所規定的罪,是指以秘密或詐欺方法販賣麻醉品,或意圖以此方法販賣而持有、或以此方法供給他人或使其接受的行為。(7)幫助使用麻醉品罪。義大利刑法所規定的罪名,指以公、私場所供作使用麻醉品者的集合處所和任其使用的行為。(8)製造、販賣危害健康的飼料罪。瑞士刑法所規定的罪名,指故意或過失輸入、儲藏、陳列或販賣有害健康的飼料或其原料的行為。(9)非法行醫罪。奧地利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之一,指未接受行醫所需教育,而以醫療多數人為營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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