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過失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以及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公私財產。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必須具有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如果雖然過失實施了危險方法,但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犯罪。(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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