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利益罪

妨害公共利益罪,又稱“公共妨擾罪”。是指足以損害公眾的安全、健康、舒適和道德的行為。香港地區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健康及道德罪的一種。

本罪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實施的,犯罪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均屬敗壞社會道德,破壞公共衛生或者損壞公眾健康等妨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而不是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如污染大氣和水,為提供銷售或意圖銷售而擁有不適於消費的食物,在公共場所存放爆炸物品,阻塞公共道路,在公眾面前實施猥褻行為,等等。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妨害公共利益,既可構成民事違法,也構成習慣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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