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派之爭

刑法學派之爭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主要發生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的刑法學新派與舊派的論爭。在德國以李斯特(新派)和畢爾克邁伊(舊派)為代表,在日本以牧野英一(新派)和瀧川幸辰(舊派)為代表。刑法學舊派以自由意志論(非決定論)為理論基礎,主張道義責任論和行為責任論,認為刑罰懲罰的是過去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主張報應刑論,重視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反對使用保全處分和不定期刑。刑法學新派則以決定論(非自由意志論)為理論基礎,主張社會責任論和行為人責任論,認為刑罰懲罰的是行為人的社會危險狀態或社會危險性,而不是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僅僅是行為人社會危險狀態和反社會性的表征,主張刑罰個別化。

重視犯罪人和犯罪原因的實證研究,主張教育刑論,強調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提倡“刑罰替代物”,認為應當設立和運用保全處分和不定期刑。當新派和舊派的權威人物相繼逝世之後。兩派之爭趨於緩合,並且在一系列問題上趨於統一。在刑法理論發展史中,刑法學舊派反對封建主義刑法,重視法律特徵的研究,分析犯罪概念,明其定義,辨其區別,確立刑法基本原則,完成了刑法學體系的創建,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功績。刑法學新派闡明了刑法的實證理論,將刑事政策思想引入刑法學,奠定了刑法學的科學基礎,則是其最為突出的貢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