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派之爭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主要發生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的刑法學新派與舊派的論爭。在德國以李斯特(新派)和畢爾克邁伊(舊派)為代表,在日本以牧野英一(新派)和瀧川幸辰(舊派)為代表。刑法學舊派以自由意志論(非決定論)為理論基礎,主張道義責任論和行為責任論,認為刑罰懲罰的是過去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主張報應刑論,重視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反對使用保全處分和不定期刑。刑法學新派則以決定論(非自由意志論)為理論基礎,主張社會責任論和行為人責任論,認為刑罰懲罰的是行為人的社會危險狀態或社會危險性,而不是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僅僅是行為人社會危險狀態和反社會性的表征,主張刑罰個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