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政策概述,政策分類,具體內容,政策作用,局限性,政策效應,摘要,關鍵字,功能分析,基本因素,基本途徑,
政策概述
再貼現政策(Rediscount Policy )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最早擁有的貨幣政策工具。現代許多國家中央銀行都把再貼現作為控制信用的一項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轉讓。對中央銀行來說,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流出現實貨幣,擴大貨幣供應量。對商業銀行來說,再貼現是出讓已貼現的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整個再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讓渡的過程。
政策分類
再貼現政策分為二類:
第一類
是長期的再貼現政策,這又包括二種: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採取再貼現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貼現成本,從而抑制資金需求,收縮銀根,減少市場的貨幣供應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採取再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的政策,以放寬貼現條件,降低再貼現成本,從而刺激資金需求,放鬆銀根,增加市場的貨幣供應量。
第二類
具體內容
1.規定再貼現票據的種類。商業銀行可以拿客戶借款時提供的票據來辦理再貼現,或者以中央銀行同意接受的其它抵押品作保證而申請貸款。可用作抵押品的通常是政府債券,以及經審查合格的商業票據。中央銀行若公開掛牌,規定某些行業的票據可優先辦理再貼現,這種情況表明了中央銀行的資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業的發展。
2.規定再貼現業務的對象。各國中央銀行根據本國的不同情況,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許多國家允許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但也有一些國家對貼現對象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如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再貼現業務只限在會員銀行之間進行,英格蘭銀行的貼現對象只是英國十一家貼現商行持有的一級證券或銀行匯票。
3.再貼現率的決定。這個問題關係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所以必須謹慎行事,決定的過程也比較複雜。早期曾出現過各地中央銀行自行決定再貼現率的情況,後來隨著西方國家中全國性的金融市場的出現和統一的市場利率的形成,各地採取不同的貼現率在實踐中已經行不通了。更重要的是,為了貫徹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也要求再貼現率必須統一。因此,現在各國的再貼現率一般由中央銀行決策機構統一確定。
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必須定期舉行會議,研究再貼現率,會議通常分析現階段的經濟與金融形勢,討論再貼現率執行中的問題,最後以投票形式決定再貼現率是否變動和如何變動。
政策作用
再貼現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能產生告示效果,通常能表明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從而影響到商業銀行及社會公眾的預期。
能決定何種票據具有再貼現資格,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投向。
當然,再貼現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發揮,還要看貨幣市場的彈性。一般說來,有些國家商業銀行主要靠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的彈性較大,效果也就較大,相反有些國家商業銀行靠中央銀行融通資金數量較小,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上的彈性較小,效果也就較小。儘管如此,再貼現率的調整,對貨幣市場仍有較廣泛的影響。
局限性
儘管再貼現政策有上述的一些作用,但也存在著某些局限性:
1.從控制貨幣供應量來看,再貼現政策並不是一個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銀行處於被動地位。商業銀行是否願意到中央銀行申請貼現,或者貼現多少,決定於商業銀行,如果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措資金,而不依賴於再貼現,則中央銀行就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其次,增加對中央銀行的壓力。如商業銀行依賴於中央銀行再貼現,這就增加了對中央銀行的壓力,從而削弱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能力。再次,再貼現率高低有一定限度,而在經濟繁榮或經濟蕭條時期,再貼現率無論高低,都無法限制或阻止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借款,這也使中央銀行難以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
2.從對利率的影響看,調整再貼現利率,通常不能改變利率的結構,只能影響利率水平。即使影響利率水平,也必須具備兩個假定條件:一是中央銀行能隨時準備按其規定的再貼現率自由地提供貸款,以此來調整對商業銀行的放款量;二是商業銀行為了儘可能地增加利潤,願意從中央銀行借款。當市場利率高於再貼利率,而利差足以彌補承擔的風險和放款管理費用時,商業銀行就向中央銀行借款然後再放出去:當市場利率高於再貼現率的利差,不足以彌補上述費用時,商業銀行就從市場上收回放款,並償還其向中央銀行的借款,也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央銀行的再貼現率才能支配市場利率。然而,實際情況往往並非完全如此。
3.就其彈性而言,再貼現政策是缺乏彈性的,一方面,再貼現率的隨時調整,通常會引起市場利率的經常性波動,這會使企業或商業銀行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再貼現率不隨時調整,又不宜於中央銀行靈活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因此,再貼現政策的彈性是很小的。
上述缺點決定了再貼政策並不是十分理想的貨幣政策工具。
政策效應
摘要
作為中央銀行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再貼現政策在我國的金融運行過程中,由於實際操作時間短,加上社會信用和票據市場不發達等因素的制約,使其具有特殊的運作機理和特殊的功能效應。本文試圖從我國再貼現政策的功能效應入手,研究制約其效應發揮的因素,探索如何更有效發揮再貼現政策效應的途徑,以達到促進金融巨觀調控方式的轉變、增強貨幣政策可操作性的目的。
關鍵字
功能分析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根據信貸資金供求情況,制定和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市場利率及貨幣市場的供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再貼現政策巨觀調控作用的發揮具有間接性、導向性等特點。從我國再貼現業務運行過程來看,再貼現政策具有以下五個功能:
一是融資功能。這是再貼現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金融機構通過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可以實現其融通資金的目的。這一功能與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具有形式上的相通性,但在本質上是有根本區別的,在實現依據上也是不同的。再貸款只是中央銀行的一種金融直接調控手段,而再貼現則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再貸款主要是解決金融機構的臨時頭寸不足。自從1994年中央銀行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再貸款進行劃轉以後,這一形式已呈逐步減少趨勢。而再貼現的主要的依據是已貼現的商業票據。隨著我國票據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再貼現的作用範圍和所取得的效果正呈逐步加強的態勢。
二是貨幣政策告示功能。再貼現政策具有明顯的“告示效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社會公眾的心理,產生心理預期。因為再貼現政策的核心是調整再貼現率。中央銀行一旦調整再貼現率,實際上是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公布其貨幣政策的取向,從而改變商業銀行的信用量,使貨幣供應量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市場利率的升降。提高再貼現率,表明中央銀行將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其結果將使商業銀行限制放款,企業單位減少借款和開支;而降低再貼現率,則表明中央銀行將採取鬆動的貨幣政策,這就會使商業銀行放鬆貸款,擴大社會信用規模。這些都會影響市場利率的變化,並導致經濟行為的變化。再貼現政策的這一功能在西方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表現得特別突出,體現為再貼現貨幣政策工具的主要功能。再貼現政策曾作為西方國家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也是立足於這一功能。
三是巨觀間接調控功能。再貼現貨幣政策是直接適應金融巨觀調控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而在金融體制改革中形成和發展的。與國家信貸計畫、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等貨幣政策工具調控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單一性相比,再貼現政策的作用具有基礎性和綜合性的特點,能實現貨幣供應量控制和利率水平調節的統一。一方面,中央銀行可以控制再貼現總量,同時又可適時調節再貼現率,產生控制貨幣供應總量和調節利率水平的雙重效應。另一方面,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貼現率,促使金融機構緊縮或擴張信貸,最終影響市場利率水平發生變化。
四是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激勵功能。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這一功能是我國再貼現政策的特殊功能。發達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的基礎,但科學的再貼現政策對票據市場的發育又具有逆向激勵作用。中央銀行通過開辦再貼現業務,提供最終信用,使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再貼現隨時取得資金而提高辦理票據貼現的積極性;票據貼現市場的發展,又會激勵企業經營活動的票據化。
五是加速資金周轉,提高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功能。 當前,解決我國銀行信貸資產普遍較低,不良資產比重較大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銀企之間真正的借貸關係,擴大貼現與再貼現的比重。因為一方面,貼現與再貼現是建立在真實的商品交易的合法票據基礎上,這樣就把銀行信貸資金的發放、收回與商業銷售、貸款的回收緊密結合起來,從而為保證信貸資金的正常周轉、提高信貸資金質量打下了基礎;另一方面,按我國規定,貼現一般為4個月,同銀行其他貸款相比,再貼現期限明顯較短,這樣就可減少信貸資金占用,提高信貸資產使用效率。例如1998年全國銀行貸款存量達8萬億元,平均周轉一次約需300天左右,如果以貸款總額的10%改為貼現,貼現周轉一次只要150天,將可節約資金16000億元。同樣,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也會因實行再貼現而大大減少。由此可見,再貼現政策具有明顯的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功能。
在再貼現政策的上述幾大功能上,從實際角度來看,目前只有第一項功能得到社會的認同,甚至存在金融機構以再貼現為目標辦理貼現的現象。其它幾項重要功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尚未得到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全面發揮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已成為正確運用再貼現貨幣政策工具來推進金融巨觀間接調控的當務之急。
基本因素
與西方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再貼現業務起步較晚,目前仍處於探索發展和逐步加快發展的階段,再貼現政策在我國金融巨觀間接調控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1995~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累計發生額分別為844億元、1358億元、1332億元和1001億元;1998年末,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餘額僅為332億元。從總體上看,再貼現所占基礎貨幣的比重偏低。制約再貼現業務發展和再貼現政策效應發揮的因素,從實際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我國整個社會商業信用水平不高。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是最基礎的信用。但我國長期以來所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表現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貸款規模管理,因而對商業信用一直採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沒有或很少有商業票據。即使到現在,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仍然非常低,企業很難用商業信用來實現其支付結算功能,商業承兌匯票幾乎不存在就是實證。由於商業信用的低下,社會信用大量向銀行集中,但在這一轉移過程中,存在一種變異的邏輯循環怪圈,即產品暢銷的企業,其收款方式不願採用商業信用這種延期付款方式;而產品不暢銷的企業,其滯銷的產品多以賒銷、代銷的方式,付款人不願意開具承兌匯票。這種種情況無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商業信用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商業信用向銀行信用轉換中,由於商業信用的低下,使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兌銀行墊付資金,出現倒逼銀行信貸資金的現象,使商業銀行背上沉重的資金包袱,因而商業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更為謹慎,以致不得不收縮此項業務。
二是票據市場發育不成熟。
再貼現業務與票據市場尤其是商業匯票業務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傳導機制,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政策是通過再貼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供求狀況,商業銀行通過貼現和承兌影響企業之間的資金供求狀況來實現的。因此,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發達的票據業務和規範的票據市場作基礎。而我國商業匯票業務雖有一定的發展,但總體發展速度不快,發展水平不高,發育程度不夠理想。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1998年全國商業匯票發生額為3841億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匯票、本票)業務總量的3%。
三是商業銀行承兌、貼現操作不規範。
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存在軟化的問題,對商業銀行的違規操作行為制裁不夠有力。商業銀行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違規操作,使中央銀行的資金不能按照巨觀控制者的意願進入社會,給商業匯票的推廣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如有些商業銀行出於銀行之間的發展需要,違規為他行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違規承兌、貼現無真實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違約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貼現銀行由於受信貸規模和自身資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銀行資金為目的,實行逆向操作。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票據貼現市場的發展,並最終成為制約再貼現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再貼現操作規則的自身局限。
按照現行貼現的主要操作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再貼現操作實行總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這一操作規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貼現限額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調度的管制下,顯得缺少靈活性,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再貼現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難度也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續是否完備。近年來,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採取了適當擴大再貼現的範圍(對城鄉信用社)、拓展再貼現的票據種類(對商業銀行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予再貼現)等政策措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並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實,商業承兌匯票的再貼現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
基本途徑
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間的關係,重視並加強再貼現政策工具。再貼現、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操作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調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對不同的對象進行調控,共同實現中央銀行的巨觀調控目標。但從目前的操作情況和功能發揮來看,只有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一枝獨秀,擔當貨幣政策工具的重任,而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兩項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顯。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實現中央銀行強有力的金融巨觀間接調控,在當前還難以把公開市場業務作為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的情況下,較為有效的辦法是逐步擴大再貼現業務的規模,發揮再貼現工具的作用,以此調節和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與貨幣供應量。
二是正確認識和處理票據市場發展與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之間的關係,大力推進社會商業信用票據化。如前所述,建立一個規範和開放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基礎。當前在培育和發展票據市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確引導企業使用商業匯票。中央銀行可選擇部分實力較強、信譽較高的企業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並實行這類匯票貼現和再貼現的政策傾斜,促進商業匯票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其次,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票據承兌授信業務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風險的同時,擴大基層行的貼現自主權,對經營條件較好的基層行適當擴大貼現比例,對一些資信較高的企業,適當放寬審批程式,鼓勵企業實行商業匯票結算方式,並自覺克服要求企業繳存高額承兌保證金的違規操作行為,保證企業在使用商業匯票時能及時地通過貼現取得資金。再次,人民銀行要進一步放寬再貼現的票據限制和範圍限制,適度擴大再貼現的比例,規範再貼現的操作程式,保證商業銀行在貼現市場上取得的票據通過再貼現獲得融資,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實現再貼現對票據市場發展的逆向激勵作用。
三是正確認識和處理金融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之間的關係,大力發展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實現金融監管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發展再貼現業務與實現這一目標有其方向和途徑上的一致性。前面論及再貼現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巨觀間接調控功能是再貼現政策的一項最重要的功能,從一定程度上看,也是實現程度最弱的一項功能。為此,中央銀行要把再貼現作為重要的間接調控手段來對待。實際操作部門要把辦理再貼現業務作為實施巨觀間接調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來認識,不能僅僅停留於“再貸款”或“融資”等微觀層次。這就要求中央銀行自身加強對再貼現政策的宣傳教育和理論學習,從思想上和行為上克服過去那種行政命令式的簡單和習慣作法。從中央銀行分支行來說,要把再貼現業務作為區域性金融監管的重要工作來抓,不能只僅僅作為一項具體業務或任務來開展。
四是正確認識和處理開放搞活與規範發展之間的關係,提高貼現和再貼現業務操作的水平。要進一步加強貼現和再貼現的法制建設,增強可操作性和規範力度。目前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比較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對違規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大,需要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規則的層次,減少實際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規範性,保障和促進再貼現政策效應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