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傷殘鑑定標準

《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又名工傷六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應鑑定為六級傷殘,享受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級傷殘鑑定標準》
  • 外文名:《"Six criteria for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基本內容,工傷認定流程,

基本內容

1)輕度智慧型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 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領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同上),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I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工傷認定流程

1、用人單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社保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社保經辦機構對材料進行審查,資料不全的出具《提交材料通知書》,申請人補齊材料;
3、資料齊全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申請,進行工傷認定調查;
4、社保經辦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認定結結論,最長不超過60日做出結論,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送達單位和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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