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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號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3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2014年7月7日
政策全文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
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
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
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契約等信息披露檔案,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
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
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
註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
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
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範,技術系統準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
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
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
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
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相關內容不得隨意更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註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註冊審查中可視情況徵求基金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註冊審查參考。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二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發起式基金的
基金契約生效三年後,若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契約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案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
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
基金契約應當約定,並在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申購、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
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
基金契約和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的組合證券或者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者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價根據基金的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日
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
基金契約和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和
資金結算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和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契約約定的基金規模。
基金契約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定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
巨額贖回,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髮生
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
基金契約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
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契約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四章 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
債券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
基金中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並且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
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七)違反
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
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
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契約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設定
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契約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五章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合併及變更註冊
第三十九條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約定的程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
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出或者賣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或者交易日供
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 基金註冊後,如需對原註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
契約履行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募集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註冊事項的申請。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
基金契約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契約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成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契約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
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
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
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者通訊開會等基金契約約定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
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
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註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並在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註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註冊;已經註冊,尚未募集的,撤銷註冊決定;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
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對該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
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註冊並募集的,依照《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公開募集前未變更註冊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
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
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
政府債券;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合併;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送解決方案,或者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三)技術系統出現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列支相關費用;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內容解讀
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重新制訂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其實施規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運作辦法》作為新《基金法》重要的配套法規,是基金募集、申購贖回、投資、收益分配、持有人大會等環節須普遍遵守的業務規範。同時,《運作辦法》也是落實近日發布的《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創新發展的意見》(證監發[2014]50號)的重要舉措。《運作辦法》的制訂主要遵循了“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公開披露、獨立運作、嚴格監管”的制度優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真正落實簡政放權與監管轉型的要求,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貫徹落實基金產品註冊制,充分激發市場機構產品創新活力。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運作辦法》條文修改重點體現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始終。二是準確把握新《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產品註冊制的精神實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推進基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三是進一步規範基金運作,著力解決當前的一些突出問題,防範系統性風險;四是適應今後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拓寬行業創新空間。
按照新《基金法》要求,將公募基金產品的審查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是此次《運作辦法》的主要亮點。結合《運作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後續監管中將主要從以下方面落實基金註冊制:一是調整監管理念,將產品審查轉向以保護投資者為導向,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註冊審查以契約合規、風險充分揭示為基礎,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注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確保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二是調整監管方式,減少對微觀活動的干預,釋放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支持市場主體圍繞客戶需求自主設計發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綁定的費率結構,不限制產品發行數量,不人為調控審查節奏,不干預產品發行時間。三是最佳化許可程式,建立標準明確、運作規範、制約有效的公募基金註冊審查制度。建立產品電子審查系統,提高審查效率。對成熟產品實行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的簡易程式。及時向市場公示審查標準、審查程式、審查結果,提高監管透明度。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形成放而不亂、活而有序的新機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線監控以及獨立第三方託管機制,輔以風險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基金違規行為,建立註冊許可與日常監管執法的聯動機制,提高違規失信成本。以上監管思路與措施將體現在《運作辦法》修訂及後續的產品註冊與監管中,目標是在激發市場活力同時,提升公募基金行業的合規誠信水平。
從《運作辦法》前期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市場各方認為本次修改抓住了當前基金運作的關鍵問題,有利於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同時,社會各界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建議,例如:明確規章實施的過渡期安排;說明更新註冊適用的事項;豁免部分特殊品種關於槓桿上限、投資分散化的要求;簡化基金註冊申請材料,明確註冊材料的內容與格式;明確持有人大會召開方式,簡化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程式等,對此,中國證監會均認真研究並據以完善了《運作辦法》具體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