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賄

公賄

所謂“公賄”,即公款行賄,指黨政機關、國有及集體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為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小團體利益,用公款對用得著、攀得上或者有一定權力的單位和個人送禮行賄的行為。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發布的信息表明,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公賄”案件不僅占很大比例,而且呈上升趨勢。這種行賄行為的出發點雖然是為了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公眾利益或經濟發展,但它所侵犯的是國有資產,腐蝕的是國家公務人員,污染的是社會風氣,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其進行深入剖析和揭露,也就格外必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賄
  • 外文名:bribe sb. at public expense
  • 定義:公款行賄
  • 特點: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表現形式,公賄高發點,公賄賬目,問題的根源,嚴懲措施,“公賄”何以能“公行”,“因公違法”的根源是權大於法,相關改革,公賄案例,

表現形式

“公賄”已涉及股票上市、建築工程項目承攬、銀行貸款、土地審批、物品採購等經濟交往中的諸多領域。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一是請“吃喝”。每到逢節遇假,一些企業的“老闆”、“經理”和下屬單位便採取各種形式,宴請手中握有審批權、檢查權和驗收權的幹部。最近,這種請客又有了新的發展,當事人不再出面作陪,而是到飯店買來宴席訂單,作為賀禮送給有關領導和實權人物。二是送“賀禮”。一些地方和單位緊緊抓住春節、中秋節、領導過生日、子女婚嫁等機會,給上級領導和有關實權部門“進貢”、“隨禮”。三是發“獎金”。一些下級單位在年終給職工發放福利、獎金、紀念品或是代幣購物券(卡)時,為感謝上級領導對本單位工作的支持和幫助,也給這些編外領導發放一份數額不等的“獎金”、“提成”。四是付“勞務費”。邀請上級領導和實權部門的負責人,前來參加開業剪彩、掛牌揭幕、題字等活動,給每位領導送上一份豐厚的“酬金”。五是提“中介費”。有些地方和單位在爭取到項目和扶持資金後,專門拿出一部分資金,或者單位的幾萬股原始股票,作為給掌握審批權的幹部和參與項目研究論證人員的“信息費”、“中介費”。
另外,還有的出資讓受賄人攜妻帶子全家出國“考察”和玩樂;幫助其遷移戶口,幫助其家屬、子女出國留學;為其親屬上項目提供資金,等等,“公賄”的方式、方法可謂是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公賄高發點

近年來,“公賄”腐蝕的對象,主要是掌握資金經費、投資建設項目、人員編制等實權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具體辦事人員。尤其是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年輕幹部,成為“公賄”者看好的對象。據調查了解,“公賄”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下:
一是在爭取建設項目或專項資金時,對於一個地區來講,國家和省市投資建設的項目及專項資金是拉動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便跑 “部”進“省”,個別地方為了爭取到投資項目或專項資金,不惜拿出投資總額的5%—10%作為活動經費。1998年春節,湖南省國土測繪局向省黨政機關149人贈送禮金禮物,其對象基本上都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
二是在不正當的市場競爭時,一些公司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往往不惜重金攻關,給有關領導和單位送禮。河北省邢台市原副市長段剛,分管土地和城建工作後,該市某房地產公司經理劉某等人,便借各種名義與段剛一起吃喝玩樂,後來為承攬工程及少交幾百萬元的城市綜合配套費,四年間劉某等人先後送給段副市長賄賂款150多萬元,段剛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三是在評資格、資質和各種榮譽稱號時,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採取“公賄”的方式來籠絡評審人員。
四是在提拔職務、調整工作崗位時,一些下屬單位總會很及時地把自己的禮品和上報材料一併送上。廣西的甘維仁,從1994年到1998年,每年春節都要給成克傑及其情婦送錢,少則2萬,多則5萬,每送一次,他就升一次官,直升到廣西區政府副秘書長的位置。當然,他每次所送的錢財都是公款

公賄賬目

虛開假髮票“沖抵”。所送出的錢物不便在財務上公開“反映”,於是行賄單位紛紛開假髮票“沖抵”或報銷。如某國有企業為爭取早日成為上市公司,送給其主管單位領導一輛價值26萬元的別克轎車及20萬元的辦公經費,在財務上卻是企業購買機械設備的發票,列入企業固定資產賬中報銷。不少部門和單位給各級領導送錢送物後,套開基建修繕費、餐費或汽車維修費、汽油費等發票報銷沖抵。私設“小金庫”作弊。有的單位領導怕公款行賄在財務上列支後,給受賄領導及個人帶來麻煩,傳出去在幹部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於是便違規違紀私設“小金庫”用於其公款行賄的開支。到下屬單位索要。有的部門和單位財政狀況並不寬裕,禮是送出去了,但賬卻平不上,而這些“公賄”領導自有他的絕招,把部分費用轉嫁到自己的下屬部門和管轄單位身上,有的甚至變本加厲,加倍索要。1997年春節前,廣東省陽春市原市委書記嚴文耀以過年發獎金和春節慰問為由,向市交通局長劉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據為己有。無可否認,確實有少數單位為了使本單位的正當權益能順利實現,不得不採取請客送禮等方式,來“聯絡一下感情”,疏通一下關係,但更多的是慷國家和集體之財,為個人升官發財鋪路。

問題的根源

“公賄”拉攏腐蝕了黨員幹部隊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污染了社會風氣,助長了弄虛作假之風,害莫大焉。那這種現象為何屢禁不止呢?
“公賄”屢禁不止,其原因是比較複雜的,有個人功利的影子,有經濟體制上的弊病,也有思想的問題和管理上的漏洞。
思想認識上的誤區。有些幹部,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對“公賄”的性質和害認識不清楚,往往將其視為出於公心、情有可原、工作需要,他們錯誤地認為“公賄”的目的不是個人撈好處,而是為本地區本單位謀利益,集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就難以追究個人責任。還有的認為這是市場經濟的必要手段。有些民眾也認為,能用 “公賄”手段為本地區本單位跑來項目,爭來資金,謀得利益的幹部有膽略,有路子,是能人,於是送者心安理得,收者有恃無恐,觀者處之泰然。
資金管理上的漏洞。“公賄”嚴重的單位,大多數設有賬外賬、小金庫。小金庫掌握在極少數人手中,“公賄”支出錢物方便,不容易暴露,出了問題也難以查證,為“公賄”提供了資金支持。打擊措施不力,懲處力度不夠。近年來,在一些地方,遏制“公賄”的招式大同小異,但“花架子”多,管用的少。同時,對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監督機構雖然存在,但往往不能真正發揮其監督制約作用。有的幹部考慮個人得失,寧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由於缺乏民主決策機制,有的幹部提了不同意見也往往發揮不了作用。從法律層面講,雖然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存在著重視打擊受賄者,忽視打擊行賄者,尤其是忽視打擊“公賄”者的現象。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受賄者被依法嚴懲,而行賄者則被充分“理解、同情”,寬大處理了。實際上行賄與受賄是一對互為孿生的孽種,必須依法嚴懲才能根治

嚴懲措施

“公賄”是社會風氣的毒瘤,必須從嚴整治,專家認為,除了加強思想教育外,可採取以下措施:創新完善機制。“公賄”現象與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有著密切的關係。各種資源配置的非市場化給權錢交易、不正當競爭留下了空間。因此,必須不斷進行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重點要落實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能夠運用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如立項、股票發行上市、工程發包、土地使用、政府採購、資本運營等要堅決通過市場機制來公平競爭,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減少領導幹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如收費罰款、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問題必須嚴格審批,不允許隨便變通。同時加大審批程式和結果公開化程度,把各項審批置於民眾及社會各界監督之下。
強化審計監督。凡是領導幹部離任,都要對其任職期間的所有經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凡審計結論未出來以前,組織部門不得公布其新任職務。凡經審計經濟賬目不清或用公款請客送禮等經濟問題比較嚴重的,應一律暫行免職,待問題完全查清以後,再作出相應的處理。
嚴格責任追究。嚴格管理好預算外資金收入,嚴格執行財務“收支兩條線”和“會計委派制”等制度,嚴禁私設小金庫,切斷“公賄”財源。同時建立健全財務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財務上發生問題的,不僅要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而且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上級監管部門也要根據工作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通過制定責任追究制,把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幹部的責任心調動起來,才能共同把好財務關,共同制止“公賄”等腐敗現象。

“公賄”何以能“公行”

“公賄”發展到“公然”甚至“公開”的地步,當屬一種“新景象”。據《中國青年報》3月11日報導,兩會期間有12名委員聯名提案,要求剷除“公賄”現象。所謂“公賄”,指的是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用公款對握有實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感情投資”、送禮行賄。
首先,大凡實施“公賄”的,都能找到一個令眾人默認的藉口或幌子,即名義上都是在為公家跑門路、辦事情。“公賄”的動機、出發點,都是為了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利益”。所以,儘管“公賄”仍是“賄”,卻往往能夠贏得相關人員的“諒解”甚至支持。其次,“公賄”之所以能“公行”,還在於其幾乎到了笑“貧”不笑“賄”的程度。再者,財經紀律鬆弛、陽光理財缺位,為“公賄”盛行創造了外部環境。時下的“公賄”中,不管是請吃請喝送禮,還是為實權人物發勞務費,大都是“一把手”一人一桿筆就能徹底搞定,尤其是一些單位有大量賬外資金做“後援”,“公賄”條件“優良”。
所以說,要剷除“公賄”,就必須從觀念上糾正對“公賄”的錯誤認識,不管“公賄”的動機如何“純良”、藉口如何“充足”,紀檢部門、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隔“公”打“賄”,不允許“公賄”現象挑戰黨紀國法。

“因公違法”的根源是權大於法

日前,國土資源部公布了5起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據3月16日 《中國青年報》 報導,與涉案官員分別落得被捕、降級、警告、記過下場的新聞相比,國土資源部披露的“80%的違法用地是地方政府行為”,“矛頭毫不客氣地直指地方政府”的態度,更出人意料,甚至頗有幾分驚人。報導中說,有些不合規定的批地都是領導班子集體決定,被稱為“因公違法”,所以一些地方在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上,只要“沒有把錢裝在自己的腰包”,要么批評了事,要么補齊手續了事,“對土地違法審批責任人的處理歷來太軟”。甚至更為奇怪的,在這次披露的5起案件中,“一些違法批地的官員居然有了更好的位子”。
土地審批中“因公違法”現象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是因為在某些人看來,法律是屈尊於權力的,即權大於法。“因公違法”,再怎么說,也是違法。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政府及其部門違法,規定了從行政到刑事的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有關領導幹部的黨紀政紀追究,也是十分明確的。但事實是,所有這些並沒能形成強大的約束力。一說“因公”,就可以規避法律,就可以讓黨紀國法的威力消減甚至化為無形,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輕,“批評了事”——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及主管領導的默許,這可能嗎?
“因公違法”的背後,實則是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甚至小團體利益在作怪。從公款行賄,到土地審批中的“因公違法”,都直接挑戰著黨紀國法的威嚴。如果我們任由這些“因公違法”現象泛濫,很可能會助長某些人的僥倖心理,導致更多的人打著“因公”的幌子,為本地區、本部門謀取好處,犧牲國家及民眾的整體利益,踐踏黨紀國法的尊嚴。(據 《工人日報》

相關改革

1、北京將試行“兩書兩考”選任領導幹部
北京市決定試行“兩書兩考”的幹部任用和聘用方式,力爭使領導幹部選任工作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兩書”指職位說明書和幹部推薦書。市有關部門制定部分代表性領導崗位職位說明書,進一步明確、規範職位定義、任職資格、職位職責、工作目標等。個人或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時,必須填寫幹部推薦書並署名;“兩考”指領導幹部職位任職資格考評與組織考察,實行考任分離。領導幹部任職人選必須首先通過考試和素質測評後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然後由組織部門優中擇優。為此,北京將組建領導人才考試評價中心,實行獨立司考,促使考評專業化。
2、瑞安推出幹部任用民主提名制度
2002年8月,瑞安市委推出“民主提名”制度,先後在水利局局長和仙降鎮鎮黨委書記等多個崗位試行。2003年4月,市委出台 《民主提名考察對象人選實施辦法》 ,並結合上半年市政府部門換屆工作,對25個部門重點管理崗位實行民主提名,使這項制度得到全面實踐。這一作法的核心內容是,30名市委全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參與幹部人選差額提名,讓市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們提前介入幹部選拔。具體操作方法是:領導崗位空缺時,首先由組織部門根據民眾民主推薦和幹部日常考察,每個崗位提出兩名以上參考人選名單,送市委分管副書記和書記審核;其次,組織部門將擬任職務、任職條件和參考人選名單等基本情況,提交市委全委會成員,由其以個人名義參與差額提名;第三,組織部部務會議根據民眾民主推薦和民主提名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考察對象;第四,組織部向市委常委會匯報任免方案,同時報告民主提名結果。民主提名制度一開始確定的適用範圍是,擔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建制鎮黨委、政府中市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人選。
變“少數人選人”為“多數人選人”,更多的人獲得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發展了黨內民主。浙江省組織系統一些領導幹部和有關黨建專家認為,瑞安“民主提名”制度的實踐,是針對當前幹部選拔任用薄弱環節的一項創新,對科學規範、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的用人權,發揮了積極作用。
(據《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3、全國義務教育推行“一費制”只收雜費不收學費
我國義務教育收費制度將進行重大改革。記者從教育部獲悉,從秋季起,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將推行“一費制”的辦法。據北京市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一費制”的收費標準還在研究當中。據介紹,所有行政性收費一次性收取的“一費制”,往年只是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國小、國中實行,它對規範學校收費管理和遏制教育亂收費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據測算,自2003年推行以來,為貧困地區學生家庭減負17億元。教育部決定從秋季起,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推行“一費制”辦法。 (據新華網

公賄案例

某省檢察院從2001年至2002年,受理的649起經濟案件線索中,涉及“公賄”的就達399件,占受理線索的61·5%。
1、18年冤案今昭雪 “海南汽車事件”林桃森案改判
海南原行政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林桃森18年前被錯判的“投機倒把”案於2004年2月26日改判。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宣判林桃森無罪。
林桃森案始發於“海南汽車事件”期間。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被告林桃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追繳非法所得3.6萬元。原判認定,1984年9月下旬及11月中旬,林桃森與李玉林倒賣進口小汽車共31輛,非法經營額達271.9萬元,牟取非法利益6.4萬元,其中林桃森共分得贓款3.6萬元。林桃森不服原判,提起抗訴。1986年6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抗訴。此後,林桃森以其沒有投機倒把的故意、沒有接受倒賣汽車贓款為由,一直申訴。1996年11月,林桃森病故後,他的家人繼續申訴。
省高院再審認為,原判在林桃森構成投機倒把罪的認定上,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林桃森犯有投機倒把罪。
2、整頓市場揭驚人黑幕禮品回收三成利潤五成假貨
近日,濟南市工商局採取專項行動整頓禮品回收市場,一舉取締6家非法經營窩點。檢查發現,禮品回收店的平均利潤率有三成,銷售的商品假貨占五成。
在濟南市無影山路,一家禮品回收店店面僅20平方米,但茅台、五糧液、瀘州老窖、人頭馬等名酒一應俱全,還夾雜各種精裝茶葉和保健品。當執法人員打開茶葉盒,發現裡面別有洞天,裝著的卻是成條的“中華”、“小熊貓”等香菸。原來是店主為掩人耳目,故意把香菸藏在茶葉盒裡,以逃避檢查。而在另一家禮品回收店,銷售的飲料有12個品種,但部分奶製品已嚴重過期。經濟南市工商局檢查,這些禮品回收店中的商品五成為假貨。
據濟南市天橋工商分局的孫哲介紹,禮品回收店多集中開設在醫院、大機關和居民小區附近,回收的商品以菸酒、飲料和保健品為主,間或回收茶葉和衣物。禮品回收店將商品回收後主要轉賣給其他零售商店,少部分自己銷售。根據查獲的價格對比清單,禮品回收的平均利潤率能達到30%,實際利潤空間可能會更大。(據新華網)
3、尼加拉瓜前總統涉嫌腐敗鋃鐺入獄
新華社馬那瓜3月20日電(記者楊文正)尼加拉瓜前總統阿諾爾多·阿萊曼20日凌晨被防暴警察從家中押送到監獄服刑,成為這個國家歷史上第一位蹲大獄的前總統。
受理阿萊曼一案的馬那瓜第一刑事法庭女法官胡安娜·門德斯19日晚宣布,由於阿萊曼涉嫌參與正在審理的國家電視6台財產流失案,她決定把這位前總統由其家中移送到國家監獄服刑。
根據已揭露的材料,在阿萊曼執政時期,一些政府官員侵吞了國家電視6台約130萬美元的資金。其中一部分落入阿萊曼及其親屬的腰包。
阿萊曼1997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後擔任尼加拉瓜總統和國民議會議長。他被指控在執政期間犯有洗錢、詐欺和侵吞公款等罪行,於前年底被逮捕,被判處20年徒刑。根據當時的判決,阿萊曼一直在其馬那瓜市郊的家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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