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公,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市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2013年1月,何大公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查,在2007年至2008年底,市民政局準備對機關辦公樓進行裝飾、裝修,以及對在“5·12”地震匯總損壞的局辦公樓竹簍進行撤除加固工程。時任局長的何大公將該信息透露給建築工程承建商陳某,並在議標時給予其關照,幫助陳某承包到了上述工程。
2009年,何大公又引薦陳某認識了閬中、南部兩地民政部門的負責人,並幫助陳某承包到了當地民政局所屬的相關工程。陳某為了感謝何大公的多方關照,於2008年至2010年春節,先後四次送給何大公現金總計9萬元。2010年5月的一天,何大公害怕被舉報查處,將陳某累計送的9萬元現金裝在購物袋內,退還給了陳某。
在接受市紀委調查時,何大公主動交代了上述事實,經認定屬自首。2010年10月,何大公被免除市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法院還查明,何大公還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在逃的其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該嫌疑人經公安機關進行電話聯繫後投案,何大公的這一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