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申請書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向國家公證機關提出的書面文書,用以請求其依照法定程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所謂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權利義務關係確立、變更和中止的行為;所謂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檔案、證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即能夠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所謂法律事實,是指一切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確定、變更或中止的現象。上述三個方面的事項都可以申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如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請公證員代為書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申請書
- 組成:名稱,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等
- 方法:說明
- 要求:單位名稱一定要寫全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