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辦理公證

不予辦理公證是指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公證機構發現證明對象不真實、不合法或者當事人有妨害公證活動的行為時,拒絕給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不予辦理公證的,由承辦公證員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批准。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公證機構應當根據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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