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齊魯公證處

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前身為山東省公證處,1993年經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隸屬於山東省司法廳。現有公示執業公證員13名,其中研究生及雙學士學歷2人。

簡介,辦 證 流 程,

簡介

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前身為山東省公證處,1993年經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隸屬於山東省司法廳。現有公示執業公證員13名,其中研究生及雙學士學歷2人。
現有自購辦公用房1000餘平方米,內設有兩個公證業務部、行政辦公室、財務室等科室。
自2006年3月1日起,專職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現開展的公證業務範圍,涉及涉外經濟和涉外民事兩大部分、三十餘個項目,涉及亞洲、歐洲、非洲、美洲以及港、澳、台等二十餘個國家和地區。
我處全年辦證約二萬二千餘件,公證收費約四百餘萬元。其中使用地占前五位的國家是加拿大、韓國、澳大利亞、美國和法國,主要用於留學、移民、工作、旅遊和探親等,翻譯語種主要包括英語、法語、義大利語、德語和俄語等。
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擁有一批良好專業教育、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資深公證員,具有快捷、高能地為當事人提供各項公證及法律服務的辦公條件和專業水平。

辦 證 流 程

一、申請與受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籤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的公證事項除外);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當事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公證費。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書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3、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
三、出證和領取
1、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2、公證書應當按照法務部規定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3、公證書出具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時應當在回執上籤收。
4、代理人代為領取公證書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
四、不予辦理和終止公證
1、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2、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
(二)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的;
(三)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四)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的程式、期限辦理公證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3、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的,不退還所繳納的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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