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證

拒絕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通過審査核實證據,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其他條件不符合規定,有權作出不予辦理該公證的決定。

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並結合審判實踐,具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 公證機關可以拒絕公證:(1)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2)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3)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或者損害了他人韻合法權益;(4)其他應當拒絕公證的情況。公證機關拒絕公證,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並且吿知對拒絕公證不服的申訴程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