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電信設施罪

“互聯互通司法解釋”對《刑法》中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作出擴充解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公用電信交換設施、通信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通信網、移動通信基站,以及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等。應該明確指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且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公用電信設施重要部件,砸毀電信設備,偷割、截斷電(光)纜,毀壞桿路、管道(孔),故意違反電信服務規範使通信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等。構成本罪,只要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成立。這裡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信設施因遭受破壞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電信不能正常進行。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進話音或數據通信活動的,或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構成本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 屬性:犯罪
  • 依據:《刑法》
  • 詳情: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互聯互通司法解釋”對《刑法》中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作出擴充解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公用電信交換設施、通信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通信網、移動通信基站,以及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等。應該明確指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且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公用電信設施重要部件,砸毀電信設備,偷割、截斷電(光)纜,毀壞桿路、管道(孔),故意違反電信服務規範使通信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等。構成本罪,只要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成立。這裡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信設施因遭受破壞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電信不能正常進行。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進話音或數據通信活動的,或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構成本罪
該罪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也就是說,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電信通信業務的人員。凡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應該指出的是,這裡的犯罪主體應當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如果有人雖沒有直接參加破壞電信網間互聯的行為,但由於組織、領導或教唆他人實行了犯罪,仍將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將作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解釋》中規定的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但破壞網間互聯的動機基本上是出於不正當競爭。當然,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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