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規定
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轉任規定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共中央組織部
公務員轉任規定
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公務員轉任規定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公務員轉任規定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
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轉任在機關內部的範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轉任,也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任。轉任中如果出現職務的升降,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四)轉任、...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圖書目錄 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6號)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動,是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在機關(單位)之間的交流。領導成員轉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公務員調動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是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該辦法對市直機關公務員的轉任做出了詳細的相關規定。正文標題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
(三)轉任、輪換和到國家行政機關掛職鍛鍊的;(四)晉升或降低職務的;(五)免職後需重新任職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第十四條擬任命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務的條件。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第十三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第十四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式進行:(一)...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予以降職。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鈎。第二十七條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幹部管理許可權。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
在公務員交流制度中,交流的各種形式及其適用的情況,各種交流形式的程式、條件及要求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公務員交流工作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措施和程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如轉任的公務員必須要符合擬任職位要求和資格條件、符合編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應當予以免職。第二十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
第二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平級轉任。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後,原級別未達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的,可升至其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第四章 職務降低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降職,...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第十七...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
“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激勵、保障機制。” 四、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個人有轉任意願且身體健康、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
(一)對事前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按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或無空缺職位情況下晉升、調任、轉任、錄用公務員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不予登記,不予確認職務,不兌現工資及有關待遇。(二)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建議...
第十二條 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第十三條 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第十四條 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式進行:(...
搞好公務員制度建設有利於政府廉政建設。為了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政府擬定了《公務員暫行條例》,出台了10個配套法規,10個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一個配套的法律體系。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18章88條,規定了10...
晉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
第一條 為最佳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
公務員交流與迴避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或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在交流時,實行職務迴避和地域迴避。福利制度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