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規定

公務員轉任規定

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轉任規定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共中央組織部
公務員轉任規定
信息發布時間:2021-01-11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轉任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資格條件。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定期轉任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任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轉任的;
  (二)最佳化隊伍結構需要的;
  (三)需要通過轉任提高能力素質的;
  (四)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
  (五)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轉任的。
  第七條 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採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一)試用期未滿的;
  (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任的情形。
  第九條 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三章 轉任程式和要求
  第十一條 同一機關內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二)按照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
  (三)辦理任免職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機關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根據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
  (二)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徵求轉出機關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
  (五)辦理任免職等相關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關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或者直接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
  (五)辦理任免職等相關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認為確有需要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轉入機關應當及時與轉任後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心關愛和指導幫助。
  第十六條 轉出機關應當配合轉入機關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真實情況,及時轉遞幹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係、工資關係等。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突破編制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式;
  (四)不得藉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地)級以上機關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下級機關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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