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辦法
- 類型:政策
第一章 總則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免機關和任免許可權
(一)負責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有關事宜;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任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部分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管理工作;
(四)起草以同級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任免通知,填寫由任免機關行政首長簽發的任命書。
(一)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員:
1.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副局長、副主任;
3.市人民政府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
4.市人民政府各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5.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相當職務。
(二)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員:
1.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的副主任、副局長;
2.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3.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及相當職務。
(三)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員:
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長、
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應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的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按照前三款規定具體確定。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可授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任免部分國家公務員職務。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管理委員會任免以外的國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許可權。
第三章 任職
(一)經考試合格被批准錄用的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
(二)經考核確認具備擬任國家公務員職務條件調入行政機關的;
(三)轉任、輪換和到國家行政機關掛職鍛鍊的;
(四)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五)免職後需重新任職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核,並填寫《國家公務員任免審批表》;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頒發任職通知和任命書。
任免機關對部分實行聘任制的國家公務員職務,應制定出明確的管理辦法,並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聘任與解聘的程式,參照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免職
(一)轉換職位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1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
(五)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家公務員任免審批表》;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發布免職通知。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辭職的;
(四)被辭退的;
(五)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六)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