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公務員進行科學管理的法律制度的總和,包括公務員義務權利、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懲戒、任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監督及其法律責任等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制度
  • 推行時間:1987年10月
歷史,職位分類,錄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晉升制度,獎懲制度,福利制度,辭職退休制度,

歷史

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國家人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宣布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提出“要抓緊建立和逐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對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分類管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以及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原則,依照法定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職位分類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其中,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錄用制度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並予以公示。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考核制度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任免制度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任免其職務。

晉升制度

公務員職務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越一級晉升。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獎懲制度

公務員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公務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交流與迴避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或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在交流時,實行職務迴避和地域迴避。

福利制度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

辭職退休制度

除規定不得辭職的情形外,公務員辭去公職,須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履行辭職手續;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辭職。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職。除規定不得辭退的情形外,公務員辭退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此外,國家公務員制度還有公務員培訓制度、聘任制度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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