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任

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因此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系統內的流運。通過轉任,達到人與職位最佳配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任
  • 出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 規定:第五十八條
  • 性質:國家公務員
必備條件,程式,不同之處,

必備條件

一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調動。只有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才能通過轉任方式轉換到另一工作職位上。
二是符合迴避規定,即國家公務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姻親(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的配偶的父母)關係,不得通過轉任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監察、審計、人事、財力工作。
三是符合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和條件。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根據職位分類,設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轉任是一種內部流動制度,可跨地區、跨部門流動。由於每個職務都具有不同的特點,對任職人員有特定的條件,因此,必須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資格。這是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連續性的必要條件。
四是必須有編制空額和職位空缺。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接受轉任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員額限制內,同時還要符合該單位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結構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當理由。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機構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和職數;本人難以勝任現任職位如專業知識欠缺;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如夫妻兩地分居、照顧父母等)等。無正當理由不得轉任。

程式

轉任是一種行政行為,基本程式是:行政機關要求國家公務員轉任時,必須提前一定時間告知當事人轉任意向,說明擬任職務的具體情況,並徵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任免機關解除原職務,由新單位任免機關辦理任職手續。個人申請轉任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理由和擬轉任單位,交任免機關審批。

不同之處

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轉任在機關內部的範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轉任,也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任。轉任中如果出現職務的升降,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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