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任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免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試行規定
中組發〔2008〕7號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