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信貸制度

全額信貸制度是指指企業定額流動資金由財政和銀行分別供應的辦法。1958年開始實行這神方法,在企業流動資金定額確定後,70%由國家財政撥款,30%由銀行貸款解決。超定額流動資金仍由銀行貸款供應。一般認為,這種由財政和銀行共同解決企業定額流動資金供應的辦法符經算制的客觀要求。

一方面,由財政供應定動資的大部分,可以保證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的基本來源;另一方面,一部分定額流動資金及全部超定額流動資金由信貸有償供應,可以促使企業節約資金,加速流動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利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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