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7年開始,人民銀行_總行和省人行發出一系列深化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省市各專業銀行也提出完善“實貸實存”的管理辦法及信貸資金分層次管理辦法,將國家綜合信貸計畫分為三個層次:
國家綜合信貸計畫(包括人民銀行和各家專業銀行的信貸收支計畫)、
專業銀行信貸計畫和
人民銀行信貸計畫。
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收支,作為單獨的計畫,不包括在國家綜合信貸計畫_內,實行計畫與資金分開管理原則,人民銀行核定專業銀行的年度信貸計畫是“籠子”和目標,在執行過程中所需的資金,要面向市場,通過吸收存款、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等方式籌措,人民銀行不再包資金供應。
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實行“合理供應、確定期限、
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的原則。人行總行核定各地人民銀行分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額度,在這個額度內對專業銀行按月按季靈活掌握髮放,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將貸款分為兩類:一類為年度性貸款(即原來的計畫內貸款);一類為
短期貸款,包括日拆性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再貼現。這兩類貸款可分開管理和控制。並將貸實貸權下放到二級分行,增強大中城市人民銀行調控資金的
能力。
專業銀行上下級之間資金往來的調撥關係改為借貸關係,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資金往來由單純供應資金轉為實行資金調控,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巨觀調控,確定對專業銀行貸款。為增強資金間接調控手段,1987年初將建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從30%降為10%後,同年10月又對各專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從10%提高到12%。同時還規定財政性存款歸人民銀行管理,市人民銀行系統的資金管理也實行指標管理。各專業銀行分別制定信貸資金分層次管理的具體辦法,增強人民銀行的巨觀調控能力,調動專業銀行管好用活信貸資金_的
積極性。
1988年,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巨觀調控、嚴格信貸資金管理的通知》,及省人行與各專業行下發的《關於加強貸款規模的通知》,各行再次完善、充實“實貸實存”的管理辦法,加強信貸規模的考核和監控,採取雙線管理條塊考核,實行層層負責,增強金融巨觀調控能力,存款準備金率從12%提高到13%,對專業行再貸款實行期限管理的新辦法,積極開展清倉挖潛,調整信貸結構,如期收回超限額短期貸款,通過各項措施回籠貨幣,穩定金融,信貸增長過猛的勢頭得到抑制。
1989年,貫徹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方針,認真執行“控制總量、調整結構、保證重點、壓縮一般、適時調節”的貨幣信貸政策。市人行提出“瞄準市場,管緊存量,搞活滯量,用好投量,最佳化總量”的指導思想和相應措施。市政府向有關部門批轉《福州市調整信貸結構的意見》。各專業銀行圍繞盤活滯量,調整存量,進行結構調整,通過清倉挖潛,清拖欠,全年盤活資金近3億元,壓縮一般貸款0.5億元。市政府成立“整、治、改辦公室”,調整企業和產品結構,對前景欠佳、嚴重虧損的企業,實行關、停、並、轉;淘汰沒有發展前途的產品,銀行信貸結構有所改善。同時加強對福州開發區基礎設施貸款的管理,提出將每年開發區歸還的基礎設施貸款,列入區財政預算,以區年財政收入的40%和土地回收全數安排還貸。為調節好各個時節的資金,按專業銀行資金鬆緊和經濟部門對季節性資金供求情況調節,
中央銀行再貸款。
1990年,根據省人行《進一步完善1990年信貸資金管理的意見》,市人行繼續完善分層次信貸計畫和全社會信用規劃的管理。分四個層次進行管理和監控。第一層次是對銀行、
城鄉信用社、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和企業各種債券、股票、集資等信用活動進行總量控制;第二層次是包括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交通銀行和興業銀行在內的銀行信貸計畫;第三層次是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內的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計畫;第四層次是企業各種形式的債券、股票和集資活動。繼續實行貸款限額管理,控制好信貸總量。對貸款限額繼續實行“全年亮底,按季監控,按月考核,適時調節”的辦法,並按照“條塊結合”的方式進行監控,各家銀行“以條為主”,同級人民銀行負責監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塊為主”,由同級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年貸款限額為指令性計畫,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各家銀行的季度貸款限額為指導性計畫,由各自上級行適時調控。是年,市人行貫徹“治理整頓,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方針,執行“控制總量,調整結構,保證重點,壓縮一般,適時調節,提高效益”的貨幣信貸政策,以及五家總行聯合召開的“從緊方針不變,適當調整力度”的電話會議精神,先後制定《關於當前貸款掌握的十點意見》,《關於支持企業生產的幾點意見》、《福州市金融部門支持企業技改的優惠法》、《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資金融通暫行辦法》,及時把握各家金融機構的貸款投向,合理增強信貸投入,支持經濟發展。支持重點工業生產企業的資金需要,重點支持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一、二類企業。扶持商業、糧食、外資部門的經營,增加農業生產的投入,主要支持春耕生產和農業生產資料儲備、副食品基地生產等。促進企業技改升溫,調整全市產業、產品結構。
1994年,市人行貫徹《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照總行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的信貸資金管理。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模、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
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發展的原則,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管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機構的資本及負債制約其資產總量及結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有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例、單個貸款比例、拆藉資金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和貸款質量比例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接受人民銀行對其
資產負債比例及其資產質量的檢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貸資金效益,減少資產風險。
2010年,央行擬建立新的信貸管理體制,將根據經濟成長速度確定信貸投放速度,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將納入考量範圍。分析人士預計,明後年銀行或會有資本充足率壓力,而若真的與這些指標掛鈎,新的信貸管理體制將更加精細化、更有針對性,也會更有效地從巨觀上控制信貸投放。
近日,有媒體援引訊息人士稱,央行近期召集幾家大型商業銀行開會,討論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事宜。但新信貸管理體制方面還在討論階段,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信貸管理體制改革方向是將信貸管理方式從行政管制向綜合運用市場化調控手段轉變。央行可能不再設定信貸目標,而是根據各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動態撥備率、存貸比指標來指導信貸投放。
交通銀行(5.67,-0.03,-0.53%)首席經濟學家
連平在接受《
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相較單一的總量控制,新的信貸管理體制表明央行在控制巨觀信貸上將更加貼近實際、更有針對性,是一種更精細化的管理模式。
連平指出,銀行指標有日均數和時點數兩類,諸如貸存比之類的指標屬於時點數。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存貸比底線為75%,有些不那么規矩的銀行臨近月末,沖一衝,就能達標,也就是說除月末外的很長時間這些銀行根本不能達標。如果信貸管理與存貸比指標之類的指標掛鈎,那么存貸比可能不再是時點數,而成為日常指標,使得銀行放貸更為謹慎。
央行在2009年度與2010年三季度報告中曾明確提出實行巨觀審慎管理、建立逆風向的貨幣信貸動態調控機制。
興業銀行(27.10,-0.08,-0.29%)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央行此前就有這方面的意向,建立新的信貸管理體制,以經濟成長狀況來確定信貸投放也在意料之中。
此外,有專家認為,明後年銀行資本充足率可能面臨壓力。
魯政委認為,明年信貸總量或仍舊處於高位,這將給銀行資本充足率帶來一定壓力。而連平則認為,由於當前銀行已經基本完成了一輪融資,2011年資本充足率壓力還不重,但2012年銀行會有這方面壓力。而他更對2011年銀行盈利能力有所擔憂,“媒體報導銀監會近日對融資平台貸款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可以預計2011年銀行肯定要提高撥備率,計提之後,盈利狀況會受到影響。”
連平指出,總體來看,討論中的新信貸管理體制將更有效地控制信貸。
作用效果
1.集中信貸審批權,資金向大中城市匯集,有效控制了信貸風險。據調查,國有金融機構縣級行一般無貸款審批權,地市級分行根據其經營管理水平、效益指標、不良貸款比例及所在地區經濟狀況,被授予不同的許可權。如工商銀行西安營業部最高單筆審批權可達0.7億元,銅川市與商洛地區單筆審批權為0.2億元,個別行由於歷史原因未被授予審批權。同時資金向大中城市匯集。目前,西安市的存款、貸款各占全省的59%、57%左右。
2.貸款向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傾斜,信貸資金使用效率明顯提高。調查發現,國有商業銀行退出的行業是供銷社、農資公司和一些中小企業等,而投向信息產業、交通、能源、紡織、高新技術產業及學校醫院等。
3,建立綜合信用評級制度,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各國有商業銀行為了控制貸款風險,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類型設定不同的償債能力、財務效益、資金營運和發展能力等指標,每個指標下設若干量化指標或非量化評價指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再對每個貸款企業進行綜合評分,並據評分結果授予其不同的信用等級及相應的授信額度(一般銀行內部都有授信的最低信用等級要求),增加了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實際可操作性;
4.建立“綠色通道”,區別對待“好”、“壞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為了鞏固和重塑銀企關係,根據銀行業的“2-8”規律,為優質黃金戶建立了“綠色通道”,提供 24小時“隨到隨辦”的優質服務;且對優質黃金客戶進行公開授信,從而在信貸資金配置上形成“好企業驅逐壞企業”的良好趨勢。
5.完善信貸決策機制,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各國有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的辦理過程中,將調查、審批、管理等各環節的職責進行分解,建立起各層次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審貸會一周一次,一般7天可獲得貸款)。由貸款審查委員成員對每筆貸款提出意見記錄在案,作為貸款出現風險後應承擔責任的憑證,並明確了貸款業務流程各個環節有關人員的責任,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管理制度
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二條 貸款對象是指本信用社(含營業部,下同)服務區範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歸還貸款。
4、無不良貸款的行為記錄,具有一定的資信等級。
5、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或農戶貸款證。
6、有貸款人認可的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8、自願接受貸款人的檢查監督,及時上報各種貸款人所需資料。第三章貸款的種類和方式
第四條 貸款種類: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按類型分為工商業貸款、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個體農戶貸款、其他貸款。
第五條 貸款方式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第四章貸款投向與投量
第六條 貸款的投向和投量應充分體現為“三農”服務宗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合理確定。
第七條 嚴格執行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等規定,合理有效營運資金。
第八條 科學合理編制信貸計畫,對農戶貸款實行指導性計畫、對企業(工商、農經、其他)貸款實行指令性計畫。
第九條 嚴格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建立有效信貸進入和退出機制,努力最佳化信貸結構。
第十條 嚴格控制單個借款人貸款投放總量,原則上單個借款人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聯社資本總額的30%,10個最大借款人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聯社資本總額的1.5倍。 第五章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綜合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商定,並在契約中註明。
第十二條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在貸款到期日前十天內向信用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擔保貸款必須由貸款擔保人(抵押人、保證人、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並繼續保證的書面證明,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展期。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和浮動區間綜合確定,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並均在借款契約中載明。 第六章貸款的程式
第十四條 貸款的操作應按照貸戶申請、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會辦審批、簽訂契約、立據發放、貸後檢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資料歸檔的程式辦理。信用社並按信貸前台和業務前台分開操作相關程式、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貸前的調查。業務拓展部專管員和基層社信貸人員必須真實到戶、到企調查,主要是對借款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保證人情況。
第十六條 貸時審查。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基層社主管信貸員對提交信貸小組許可權以內會辦審批貸款,均必須嚴格審核其貸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貸契約文本規範性,嚴格審查調查人員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嚴格櫃面把關審查。櫃面經辦人員要嚴格審查借款人,按照信貸管理規定所必須提供各種借款資料,要嚴格審查借款人的真實性,手續的規範性,貸款使用的準確性。
第十七條 貸後檢查。每月檢查三分之一以上企業,10%以上個體農戶,業務拓展部、基層社均要實行明確信貸專管員、分工包片人員信貸交叉、包片交叉的檢查監督責任。檢查貸款的使用有效性,償債能力變化情況,合法、合規的信貸運作情況。
第十八條 上報聯社審批貸款實行審貸分離程式由業務拓展部和信貸管理部按照部門職能具體實施。業務拓展部具體負責受理貸款申請、調查、按聯社授權和會辦程式會辦審批貸款及日常貸款管理、貸後風險檢查、信貸行銷、當年到期貸款本息的收回工作。信貸管理部負責貸款的貸時風險審查、契約文本合規、合法性審查,服務於前台的信貸工作。
第十九條 堅持貸款回複製度。農戶和企業短期貸款申請,在信用社許可權內審批的不超過3個工作日,報聯社審批的不超過8個工作日,業務拓展部不超3個工作日,信貸管理部不超過2個工作日,資產管理委員會不超過3個工作日,中長期貸款申請,在30個工作日內回復。業務拓展部負責按期回覆信用社。
第二十條 貸款審批。聯社和基層社必須嚴格執行聯社授權授信的管理規定,分級審批及時登記會辦記錄簿,聯社貸款審批實行會辦審批意向通知制,經會辦批准的貸款由業務拓展部發出貸款審批意向通知書,由基層社辦理合法手續上報業務拓展部初審,轉交信貸管理部審核合格後,業務拓展部出具相應貸款批准檔案。授信企業貸款參照上述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聯社審批發放貸款,次月業務拓展部必須到戶到企檢查其貸款發放和使用情況,分專業以書面形式按月向主任室報告檢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 簽定借款契約。所有貸款均應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結息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擔保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契約。保證人應當具備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抵、質押擔保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契約、質押契約,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辦理止付的,應依規進行止付登記。抵押、質押物應當符合《擔保法》中抵押物、質押物條件,抵押、質押物價值必須足夠清償貸款本息。出質人、抵押財產共有人均須到場簽約。嚴格執行先辦理借款契約,後登記的操作程式。
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市土地管理部門評估並進行抵押登記,土地按實際出讓價(指交國土局部分)的90%以內確認,劃拔土地按現行市場出讓價格的40%以內確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應同時抵押並登記。
房產抵押須經市房產管理部門評估,並進行抵押登記,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房產按實際造價折舊後淨值的50%以內確認。
設備原則上僅限通用設備按購進價折舊後淨值的40%以內確認,其他設備一律不得抵押。
存單、銀票質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內確認,封倉、倉單質押價值不得少於貸款餘額的2倍以上確認。
對於抵押不足部分應追加落實有經濟實力單位擔保或聯保。所有借款不論是保證、抵押都必須追加企業股東在最高額范
圍內聯保。
第二十三條貸款歸還。在貸款到期十日前,必須對借款人、出質人、擔保人發出貸款還本付息催收通知書,並取得相應回執,對於出現的高風險貸款,要及時向聯社報告,上下聯動保護債權。
第二十四條信用社認為需要公證的契約必須及時到市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七章貸款的授權分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授權實行差別授權、分級管理的方式。授權均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各基層社主任也要在聯社授權範圍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到分管主任、分工包片信貸人員的各自審批許可權,超許可權需經會辦小組會辦審批.
第二十六條 嚴格加強內部授權授信管理。聯社設立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授信內貸款,凡被原資產管理委員會兩次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提交會辦,對基層授權授信實行不同等級差別授權授信方式。
第二十七條 A級(含)以上企業存量貸款實行最高額授信制,並實行事後備案。當年新發生的授信私民營企業貸款,在授信額度內實行事前備案審批,其它等級企業貸款的發放均需逐筆上報聯社。
第二十八條 信用社、聯社業務拓展部、信貸管理部、聯社信貸管理小組、資產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許可權內按規定操作程式,對貸款進行會辦審批,嚴禁越權、超權辦理信貸業務。
第二十九條聯社審批貸款由業務拓展部根據會辦審批意見對信用社逐筆進行授權發放,到期後必須及時發出臨時計畫調收通知單,調收不到位者必須在次月按責任貸款進行查處。 第八章不良信貸資產及應收息清收管理
第三十條 不良信貸資產及應收息包括逾期、呆滯、呆賬、已核銷呆賬貸款、央行票據置換貸款和待處理抵債資產。應收息包括表內外(含登記簿)應收未收利息。不良貸款應按標準和程式進行認定,並按清收管理標準、措施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當月發生表內息按責任貸款損失賠償規定對審批人、責任人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聯社、信用社相應建立健全不良貸款及應收息清收管理監測體系,設立相應報表和登記簿、監測台帳,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關變動情況。對當年新劃轉呆滯貸款,從劃轉呆滯當月開始由信貸管理部逐筆實行責任追究、個人單證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對當年新發放的貸款形成新逾期當季收不回的,聯社隔季對責任人和審查、審批人追究賠償責任(責任人必須是調查人),賠償的比例為責任人60%、審查人(主管信貸)10%,審批人30%。對新形成的不良貸款,聯社不再組織界定,對確屬因不可抗力、在合規程式下發放的貸款形成不良的,由貸款責任人向聯社進行舉證,經確認後可用個人呆賬準備賬戶累積餘額抵算賠償責任,但仍要落實清收管理責任。對劃線之前發放的貸款形成不良的仍按原檔案規定落實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聯社健全不良貸款及應收息清收考核體系,強化清收管理力度,規範清收管理行為,明確清收管理激勵標準。 第九章貸款的保全和清償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謹防借款人借企業改制逃避債務,懸空信貸資產或借承包、租賃、分立、剝離等途徑逃避監督或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主動參與借款人企業改制、信貸債務重組,並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聯社。
第三十六條 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契約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契約;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抵押資產優先承擔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聯營、兼併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應由新的企業法人承擔並重新簽訂借款契約。
第三十九條 對分立、剝離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剝離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分立、剝離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四十條 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企業,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四十一條 對破產的借款人,應依法參與企業財產的清算和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債權,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式追究擔保單位連帶責任,並按比例受償。 第十章信貸風險的預警管理
第四十二條 堅持信貸風險監測制度。準確測算每筆貸款的風險度,每月測算貸款存量風險度,實行企業現金流量的動態 監測和建立健全信貸企業動態監測台帳,反映信貸企業資產、負債變動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堅持按月到企(戶)檢查制度。各基層社逐月及時向業務拓展部報送檢查情況報告表,業務拓展部每月對3-5個基層社組織抽查,並對檢查和前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將檢查和處理情況向主任室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信貸檔案管理。必須按企業、農戶建檔要求,分類別進行收集、裝訂、保管完好,規範入檔。
第四十五條 建立壓降企業和農戶的監測台帳。雙向監測貸款風險的變化情況,並及時落實好在崗人員的清收責任,進一步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一章貸款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十不準):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產業。
2、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3、不符合貸款基本條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業註冊資本金、股本金。
5、借款用於財政稅費,鎮、村、組公益性支出。
6、信貸企業體制變更等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或未全部落實原有貸款債務並提供相應擔保的。
7、借款用於投股和投資的。
8、借款用於歸還貸款利息及租金的。
9、貸款用於非申請用途的。
10、貸款用於歸還借款人其他非生產性正常往來債務的。
第四十七條 嚴禁下列情形發生(十個嚴禁):
1、嚴禁逆程式、越程式發放貸款。
2、嚴禁發放跨服務區域貸款。
3、嚴禁向有存量貸款的企業法人發放個體貸款。
4、嚴禁發放冒名借名、借戶貸款。
5、嚴禁借證借貸、壘大戶貸款。
6、嚴禁發放無責任人或責任人不明確的貸款。
7、嚴禁超授權放款,化整為零貸款。。
8、嚴禁同一服務轄區內兩個或兩個以上信用社(部)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
9、嚴禁發放調查不實,手續不全的貸款。
10、嚴禁發放應領貸款卡而無卡的借款人貸款(農戶指應符合領卡條件而未領卡的農戶)。 第十二章貸款的責任管理
第四十八條 信貸管理實行授權分級管理和主管信貸審查負責制,並相應建立貸款調查、審查和決策等責任人制度。
第四十九條 建立信貸人員呆帳準備金累積制度,累積對象為從事信貸崗位人員發放的農戶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按計算機採集的貸款“責任人代碼”所統計的貸款利息收入金額的1%,以信貸員分別開立專戶計積。利息收入金額由聯社微機中心按季採集後交業務拓展部計算,並經監察審計部、財務會計部覆核審查後出帳,由財務會計部與業務拓展部建立雙套台帳管理。累積的呆賬準備金用於抵算在正常程式下發放的貸款,由於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貸款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聯社和信用社均需將貸款管理每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嚴格劃分其信貸管理環節內控管理機制的各工種的崗位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信用社分工包片人員、信貸人員負調查失誤,評估失準按期收回本息的責任;櫃面經辦人員負櫃面把關審查不嚴所造成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主管信貸員、主任負審查、決策失誤的責任;貸後檢查人員負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損失賠償連帶責任。上報聯社審批貸款,業務拓展部負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按期收回的責任,信貸管理部負審查失誤、監測清收不力責任。
第五十二條 實行貸款損失賠償制。按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會辦時的責任確定,調查人(責任人)、審查人、審批人分別按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因貸款調查不實、貸款的手續不合規、不合法等人為因素形成不良貸款的,追究相應崗位及人員的違紀、失職、瀆職責任,自形成不良貸款之日起認定賠償責任。盤活、保全陳欠不良貸款按劃線管理前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建立信貸崗位人員離職審計監交制度。信貸人員在調離崗位時,聯社必須對其在任期間所發放貸款情況進行審計及監交。由聯社業務拓展部、信貸管理部、監察審計部等組成監交小組會同信用社按借據和檔案清單辦理交接手續。接收人如有異議並經監交小組認可的,可暫不接收,責任人為原責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貸款損失的,交接雙方各承擔50%的損失;交接無異議的,接受人承擔全額責任。第十三章信貸登記、諮詢、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信用社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並通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借款人貸款卡的狀態和借款人資信情況。不得對持有被暫停、註銷貸款卡的借款人發生新的貸款業務。
第五十五條 信用社所辦理的信貸業務,應及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相關報表中填列有關要素、數據,呆賬核銷時,應註明“呆賬核銷”字樣,並及時、準確上報聯社信貸部門。
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須登記的其他事項,信用社應及時、完整地在企業大事登記表中填列有關要素、數據。
第五十六條 信用社對所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資信查詢,必須由借款人提供貸款卡、密碼;對已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的資信查詢,可通過借款人的貸款卡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名稱進行。
第五十七條 信用社除可查詢中國人民銀行所發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詢與其發生或申請發生信貸業務關係的借款人的資信情況。當所有信貸業務關係解除後,信用社不再具有對該借款人資信情況的查詢權。
第五十八條 信用社通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獲取的借款人資信情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九條 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不得互相兼職,調離崗位前需在有關部門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操作應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一條 信貸登記諮詢設備的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六十二條 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數據備份工作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四章信貸人員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信貸人員上崗必須由聯社直接明確,基層社只有建議權,無信貸人員調整權。見習信貸員、專職組資客戶經理無貸款調查、建議權,僅有貸款按期收回清收權。實行信貸人員執業準入制。對責任貸款累計數額超過25萬元未收回的一律不得從事信貸崗位,作為專職組織資金客戶經理處置。對於當年新增個體逾期責任貸款超過25萬元的信貸人員一律轉為專職組織資金客戶經理,除清收逾期貸款外,不得從事貸款的發放業務。
第六十四條 實行信貸主管制。 各農村信用社和聯社營業部設主管信貸員一名,行使主管信貸職權。主管信貸員的人選由信用社推薦,經聯社業務拓展部、信貸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考察審查,報聯社黨委確認後聘任,聯社相關管理部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主管信貸員直接對聯社負責,同時作為基層社主任的參謀、助手,參與所在單位業務經營的決策和管理,對信貸管理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信貸合規運作、業務發展。
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契約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政策;
2、依據聯社的信貸管理制度、辦法,規範和監督本單位信貸運作行為,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3、遵循信貸市場需求與行銷規則,大力行銷貸款,提高經營效益;
4、督促本單位信貸人員按照分工做好各項信貸報表和有關文字材料的上報工作;
5、協助主任制定全年信貸工作計畫、崗位責任制、不良貸款監管清收責任制度、信貸人員學習制度,並負責制度的執行和考核;
6、按照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的要求,抓好信貸軟體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7、建立好各類貸款戶經濟檔案,並按照信貸“三查”要求進行管理;
8、對各類貸款的風險防範負有檢查及管理責任。
9、負責整理、登記凡經社務會會辦研究的貸款會辦記錄簿。
二、職權
1、對本單位貸款是否違反“十不準”、“十個嚴禁”的情況進行審查;
2、審查本單位各類貸款的清收責任是否明確,保證、抵(質)押手續是否合法、有效;
3、在授權範圍內審查、批准監督信貸工作全過程並承擔責任;
4、有權拒絕辦理各類違章違紀貸款,有權直接向聯社反映信貸管理情況和所發現的問題,有權監督貸款會辦審批全過程。
三、報酬
明確主管信貸崗位報酬,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享受聯社規定考核係數,其他人員按主管會計崗位係數執行。主管信貸員的勞動紀律,政治業務學習,工作現實表現,生活作風建設等情況以及相關考核項目由所在單位負責考核分配;主管信貸員職責履行及工作質量考核由聯社業務拓展部、信貸管理部共同負責按月考核、按季兌現,並按季向聯社主任室報告。
四、獎罰
對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鑽研業務、規範執行、廉潔奉公、在維護信貸資金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主管信貸員,由聯社給予表彰獎勵。 對工作失職的主管信貸員,除按聯社崗位考核辦法予以處罰外,當年不得參加職稱評聘、晉升晉級和先進個人評選。情節嚴重的,聯社予以調整崗位,並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 實行信貸人員末位淘汰制。崗位培訓、年終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數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職資格,調離信貸崗位。信貸崗位調整必須履行交接手續。信貸人員在崗期間,如有重大違章違紀問題,可隨時進行調整。分工片內當年到期貸款收回率達不到99.8%者,年終不得評為先進個人。第十五章獎懲
第六十六條 不良貸款、應收未收息的清收按聯社相關辦法獎懲。
第六十七條 信貸管理等級單位考核驗收按聯社《信貸管理等級單位驗收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信貸人員實行等級制管理,按聯社《信貸員等級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信貸崗位人員如有違反聯社信貸管理制度和辦法行為的,按聯社相關處罰辦法處罰,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制度由東台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修改和解釋。
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體制
近年來,隨著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持續增加,新增貸款劣變率高,不良貸款絕對額大,不良占比高,貸款風險未得到有效控制。農村信用社在產業信息、員工素質、科技水平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有效管控風險的能力較差。為進一步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增強對貸款風險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學習先進商業銀行(如國有商業銀行、民生銀行、滙豐銀行等)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農村信用社實際,按照建立“監督管理、權力制衡、合規發放、正向激勵、責任追究”的機制原則,提出新的信貸管理體制構架設。
一、建立和完善信貸管理組織構架
(一)建立和完善信貸監督與管理組織構架。一是監管層。建立省聯社風險管理委員會、分管領導、信貸監管部門各崗位具體操作與管理的省級信貸監管構架和市州辦事處(聯社)風險管理委員會、分管領導、業務部門各崗位具體操作與管理的市級信貸監管構架;二是決策經營層。建立各縣級聯社貸款審批委員會、信貸審查專員、分管領導、信貸管理部門和客戶部門具體操作與管理的縣級信貸管理構架;三是授權經營層。建立基層農村信用社審貸小組、客戶經理具體操作與管理的基層信用社信貸管理構架。從而形成省、市兩級進行貸款風險提示,縣級聯社審批,信用社、分社授權審批的信貸監督與管理組織形式。
(二)實行“三分離”的運作管理模式。按照審貸分離的原則,在建立縣級聯社理事長“一票否決”制度的基礎上,實行縣級聯社分管領導前台、後台分離,信貸部門前台、中台、後台分離,公司類客戶部門與個貸類客戶部門分離的“三分離”運作管理模式,形成信貸決策的權利制衡機制。
二、再造信貸業務操作流程
按照流程銀行的理念,對原有的信貸業務流程進行適當補充和完善,在既要控制信貸風險,又要提高操作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的前提下,按照“貸款受理—客戶調查、評價和項目評估—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的信貸業務流程,打造適合農村信用社管理特點的審貸分離、定崗定責、權利制衡、責任追究的流程銀行模式。
採取集中經營與授權經營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公司類和個人類客戶對信貸服務需求的特點,設立客戶受理崗、信貸調查(評價、評估)崗、信貸審查崗、信貸審批崗、放款操作崗、貸後檢查崗、風險監控崗、資產保全崗、履職調查崗、檔案管理崗,共“10崗”相互制約、又不在某一階段粘滯的信貸業務全程行銷和監控機制:
1.公司類貸款:10崗全程設定(視具體情況,實行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設立客戶經理,在進行貸款行銷的同時實施貸前調查;對信貸審查崗授予特別的權力和責任;並分額度大小進行分級評級授信和貸款評估,可考慮在省級聯社建立評估諮詢中心,專門對全省大額貸款進行評估,以及對重點客戶進行授信。
2.個人類貸款:分城區和鄉村。(1)在城區和城鄉結合部地區,創造條件儘可能設立“個貸中心”或“金融超市”,全面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加大新產品開發和市場行銷的基礎上,分額度授權審批;(2)在農村地區,積極推行小額信貸組織模式,專職信貸員不組織存款,專門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對所發放的貸款實行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四包”責任制。並建立城鄉有別的新型“激勵約束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從而改善對客戶的服務質量,有效降低行銷和管理成本,加強風險管控,提高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
在此基礎上,對每一流程制定規範化的操作程式,明確每一崗位、環節的工作要點和職責,強化專業化管理,使整個業務程式標準化,從而提高信貸業務運作質量和風險管理效率。
三、構建信貸管理制度體系
根據再造的信貸業務流程,對原信貸管理制度全面梳理,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覆蓋整個信貸管理過程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和完善信貸管理辦法、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信用評級、授信、項目評估、貸款擔保、貸款期限、貸款定價、貸後管理、檔案管理、風險分類、責任追究等基礎信貸制度和法人客戶、個人客戶相關管理制度。並統一規範各類信貸契約文本,力爭在今年3月社員大會前全面完成信貸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四、加強對產業、行業信息的指導
借鑑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的經驗,加強對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研究,定期向全省農村信用社發布信息,提供決策參考。同時,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四川實際,制定行業的信貸掌握政策,及時明確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類、限制支持類和退出類產業的標準和條件,以提高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決策水平。
五、嚴格信貸監測、檢查和責任追究
(一)加強動態監測。省聯社將儘快開發信貸管理系統,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技術,對單戶餘額5000萬元以上大額貸款進行動態監測,切實防範大額貸款風險。
(二)堅持定期檢查。省聯社將堅持每年組織進行一次信貸專項檢查;安排和督促各市州辦事處(聯社)每半年開展一次信貸專項檢查;督促縣級聯社每季度開展一次信貸專項檢查。通過加大貸款檢查頻度,及時發現問題,督促落實整改,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三)完善風險提示。省聯社對風險提示的額度、時間、操作程式進行修改和完善,加強對風險提示落實情況的督查和問題貸款的風險提示,進一步發揮風險提示的效力。
(四)嚴格責任追究。制定明細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貸款管理盡職要求,加大查處力度,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信貸隊伍建設
(一)強化信貸人員業務培訓。採取以會代訓、送出去深造、分層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信貸人員的專業培訓,今年將集中三個月時間對全省9300多名信貸員進行系統培訓,重點培訓新的信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信貸隊伍專業工作水平。
(二)實行信貸人員資格管理。在培訓的基礎上,對信貸人員進行資格考試,由省聯社統一頒發資格證書。實行優勝劣汰,達不到從業條件的不得從事信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