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大流動資金制度

施工企業大流動資金制度是施工企業正常生產所需全部材料儲備資金以及其它周轉資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定額,由國家預算在年初一次撥給施工企業支配使用,建設單位不再預付備料款的一種資金管理制度。這一制度從五十年代末期實行。但這種制度並沒有徹底解決施工企業合理運用流動資金,加速流動資金周轉,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問題。

1985年國務院發布了 《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施工企業所需周轉資金全部由建設銀行給予貸款,即全額信貸,預付備料款制度和大流動資金制度亦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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