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流動資金全額信貸制度

施工企業流動資金全額信貸制度是我國施工企業流動資金全部由建設銀行貸款供應的辦法。從建國初期到1985年的30多年間,除1958—1961年企業流動資金是實行全額信貸制度外,其餘時間都是實行財政和銀行“兩口供應、分別管理”的制度。為了克服這種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根據國務院關於對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精神和要求,我國從1985年起,隨著建築材料供應體制的改革,對建築業的全部定額流動資金和臨時性的超定額儲備資金,全部統一由建設銀行以信貸方式供應。

這種流動資金供應方式,可以刺激企業精打細算、合理地使用資金,減少物資積壓,加速資金周轉,有利於發揮建設銀行對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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