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的暫行規定》在1979.07.1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7.13
- 實施時間:1979.07.13
現在國營工業交通企業的流動資金,由財政和銀行分別供應,分口管理。定額流動資金由財政部門核撥,作為企業的自有資金,無償占用;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信貸供應。這種辦法,管理多頭,調劑困難,而且占用資金多少與企業和職工的經濟利益沒有關係,不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管好流動資金的積極性。為了充分發揮銀行信貸這個經濟槓桿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減少物資積壓,加速資金周轉,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包括物資部門所屬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逐步改由人民銀行以貸款方式提供。
一、凡經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批准開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在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都可直接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的貸款。
二、工業交通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照不同用途分為以下五種:
1.定額貸款。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周轉所需的最低限額資金,經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核定定額後,由財政將應撥定額資金撥到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以貸款方式供應,月息二厘一。定額資金的利息,全部上繳財政。
2.超定額貸款。企業生產經營中季節性和臨時周轉所需的超定額流動資金,可向人民銀行貸款。月息四匣二。
3.超儲積壓貸款。企業由於生產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超儲積壓物資所占用的資金,銀行按超定額貸款利率加倍計收利息。月息八厘四。
4.結算貸款。凡屬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所需在途資金,企業可向人民銀行申請結算貸款。月息四厘二。
5.大修理貸款。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可在企業當年提留大修理基金的額度內,向銀行申請大修理貸款。月息四厘二。
三、除定額貸款按核定的定額發放外,其它各項貸款,企業必須按年、按季編制貸款計畫,按計畫逐筆向銀行申請,說明貸款金額、用途、原因、歸還日期和資金來源。銀行接到企業的貸款申請書後,要研究審查,及時核批。
結算貸款,銀行根據企業在發貨後三天(特殊情況最長七天)內提出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按銷貨成本和運雜費發放。貨款收回時,收回貸款。
企業貸款和存款,要在銀行分別開立帳戶,存歸存,貸歸貸。各種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記入各該貸款帳戶。
四、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只能用於進行生產流通過程的周轉,不得挪用於搞基本建設,不得用於採購非本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不得用於墊交未實現的利潤和彌補企業虧損等其它財政性開支。應當歸還的貸款,企業必須如期歸還。
企業的信貸關係集中於銀行。企業之間不得互相借貸,除因特殊情況國家批准外,不得賒銷預付。
五、銀行要積極支持和幫助企業搞好生產疏通,並通過信貸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監督。對於產品對路、質量好、消耗低的企業,銀行在資金供應上給予支持,對於消耗高、粗製濫造、產品沒有銷路的企業,銀行不予貸款。對於不按規定使用貸款或不按期償還本息的企業,銀行有權採取制裁措施:從企業收入中扣回貸款本息,停發貸款,查封物資,直至向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對企業實行強制管理。
企業要向人民銀行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上報的生產計畫、物資供銷計畫、財務成本計畫和這些計畫執行情況的統計、會計報表等。主管部門匯總的上述計畫報表和統計資料,要送同級銀行一份。
六、貫徹本規定的具體手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確定。商業、糧食,供銷、外貿系統的信貸辦法另定。
本規定可在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試點企業中試行,以取得經驗,加以完善,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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