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由水利部辦公廳制定印發,對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單位構成、基本信息,以及名錄庫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工作步驟、責任分工、組織保障等作出了規定。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7月,水利部辦公廳制定印發了《全國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堅持全國統一管理、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信息資料共享的原則,原則上納入用水統計調查範圍的取用水戶必須錄入名錄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用水統計調查,必須使用名錄庫確定調查單位或抽樣框。
《辦法》明確,名錄庫總體由一套表調查單位和抽樣調查樣本單位兩部分組成。各地開展名錄庫建設,應先將一套表調查單位和用於水量推算的抽樣調查樣本單位納入名錄庫,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抽樣調查樣本單位範圍。
《辦法》規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在地統計原則開展名錄庫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對名錄庫信息進行逐級審核,名錄庫更新工作每季度開展一次。納入名錄庫的取用水戶,應按照《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試行)》規定報送用水數據,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用水統計數據與取水監測計量、水資源費稅征管等數據的比對,交叉檢驗數據的準確性、一致性,確保用水統計數據質量。
《辦法》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統計、市場監管、稅務、農業等相關部門主動對接,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比對、調查核實,及時對名錄庫信息進行更新。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名錄庫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採取多種監測、管理和分析手段,加強名錄庫信息的動態審核,確保名錄庫信息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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