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2022年7月8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2〕3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用水統計調查工作流程,明確質量控制要求,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結合我省用水統計調查工作實際,我廳制定了《山東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2年7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規範用水統計調查,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及《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辦資管〔2020〕76號)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用水總量核算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辦資管〔2021〕36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內容包括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建設與維護,用水統計調查數據填報、審核、抽查覆核、會審會商等。
第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取用水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據《統計法》規定和用水統計工作要求,落實用水統計職責,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用水統計調查工作,保證工作經費,加強人員培訓,遵循數出有據的原則如實填報、審核用水統計數據,建立健全統計調查資料審核、簽署、交接和歸檔等管理制度,保障用水統計工作落實到位。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在全省範圍內組織實施國家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健全工作體系,強化質量控制,加強監督檢查。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內落實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用水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
省水文機構承擔全省用水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的具體工作,負責制定名錄庫質量評估方案、用水總量核算方案等技術檔案;指導全省名錄庫更新維護工作,覆核用水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報送全省取用水數據;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並做好行政檢查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根據用水統計調查需要,按程式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統計、能源等部門蒐集有關涉水統計數據;根據名錄庫建設需要,按程式向各級市場監管、統計、稅務、行政審批等部門蒐集有關取用水單位(或個人)的行政登記資料。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用水統計調查對象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用水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名錄庫建設與維護
第七條 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錄庫建設與維護工作,具體許可權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八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取水工程核查登記、取水許可電子證照庫、灌區單位名錄、農村供水工程名錄等資料,定期收集同級行政審批、稅務、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共同建設、維護名錄庫。
第九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維護後的基本單位名錄信息進行逐級審核,重點審核名錄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名錄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合規性,對審核發現的問題組織完善。
第十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按季度開展,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前收集用水統計調查基本單位的新增、變更、註銷、撤銷等變化情況,完成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名錄庫建設與維護要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名錄庫抽查覆核與督導檢查工作,省水利廳擇機組織開展各設區的市名錄庫質量評估工作。
第三章 數據填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 取用水單位(或個人)負責填報基層定報表或基層年報表,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報本級行政區域綜合年報表。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管理範圍內基層定報表、基層年報表,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的綜合年報表。
第十三條 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依據取用水台賬填報基層定報表或基層年報表;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取用水單位(或個人)填報數據和有關經濟社會調查資料等,按照年度用水總量核算方案填報綜合年報表。
第十四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取用水管理信息、基層定報表和基層年報表信息填寫要求、企業取用水台賬等,對下述報表的合規性、全面性、合理性逐一審核:(一)所有基層定報表;(二)用水量較大的30戶或累計用水量占總用水量不小於50%的若干戶工業企業和服務業單位基層年報表(根據非重點自備水源工業企業或服務業單位本年度用水量由大到小次序確定);(三)隨機抽取3個小型灌區(如少於3個則全部選取)基層年報表;(四)隨機抽取3個人工河湖補水工程(如少於3個則全部選取)基層年報表。
對其他基層年報表,審核與水資源稅平台數據一致性、表內數據協調性和合理性。
對經審核發現的不合理但屬實數據應要求取用水單位(或個人)給予備註說明。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相關取用水管理信息、綜合年報表信息填寫要求、年度用水總量核算方案及其他有關社會經濟統計數據、有關歷史數據等,對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的綜合年報表合規性、完整性、合理性進行逐一審核。
第十六條 基層定報表填報與審核每季度開展一次,基層年報表和綜合年報表填報與審核每年開展一次。均應在規定的審核截止時間前完成。
第四章 數據質量抽查與覆核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報表開展抽查與覆核,省水利廳對全省用水統計調查數據開展抽查與覆核。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報表中隨機抽取不少於5戶大中型灌區、10戶公共供水企業、10戶重點自備水源工業企業、5戶重點自備水源服務業單位、5戶小型灌區、10戶非重點自備水源工業企業、5戶非重點自備水源服務業單位、3戶人工河湖補水工程作為抽查對象(以上各類如少於抽查基數,則選取全部),根據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審核檔案資料,覆核直報系統中填報數據與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是否相吻合等,並結合水資源監控數據、水資源稅平台數據及有關歷史數據,分析統計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合規性、合理性,視情況進一步開展現場數據核實比對、水量監測合規性檢查、水量現場比測等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 省水利廳在全省範圍內隨機抽取不少於10戶大中型灌區、20戶公共供水企業、20戶重點自備水源工業企業、10戶重點自備水源服務業單位、10戶小型灌區、20戶非重點自備水源工業企業、10戶非重點自備水源服務業單位、6戶人工河湖補水工程作為抽查對象。覆核要求同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用水統計調查數據審核截止時間前,組織完成本季度基層定報表、本年度基層年報表的抽查覆核工作,並將覆核成果報省水文機構。
省水利廳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當年基層定報表、上年基層年報表和綜合年報表的抽查覆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水利廳組織對全省分區綜合年報表開展全面覆核。重點審核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分行業用水量較上年變化的合理性,分水源取水量與當年水資源條件的吻合性,分行業耗水率的合理性和區域協調性,經濟社會指標與往年的協調性等。
第五章 會審會商
第二十二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本部門規劃、水資源、農水、節水、調水等內設機構及有關水文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統計調查成果進行會審會商,形成會審會商紀要。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統計等單位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會審會商內容主要包括區域年度取用水總量核算流程、方法等是否符合《山東省年度用水總量核算方案》要求,區域分行業用水量、分水源取水量是否合理、可靠等。會審會商應在取用水綜合表上報截止時間前完成。
第二十四條 全省用水總量成果經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利廳會審會商。根據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反饋意見,省水利廳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有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修正,最終由水利部審定。水利部審定後的取用水量成果,可正式編印於年度各級水資源公報。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通過山東省電子政務專網公文交換系統向省有關部門共享年度山東省水資源公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次年4月15日前,將本年度本級行政區域綜合年報表紙質版蓋章後報送省水文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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