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市統計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統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全市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責任制,有效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信息質量,規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錄庫使用效率,充分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天津市經濟社會和統計工作發展實際,修訂了《天津市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統計局
2022年12月30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市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責任制,有效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信息質量,規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維護、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錄庫使用效率,充分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天津市經濟社會和統計工作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名錄庫是指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基礎信息的資料庫。基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位置和聯絡信息、屬性信息、地方需求標識等。
(一)身份信息,包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等;
(二)位置和聯絡信息,包括單位所在地區劃及詳細地址、註冊地區劃及詳細地址、聯繫方式等;
(三)屬性信息,包括單位行業類別、機構類型、登記註冊類型、企業控股情況、成立時間、運營狀態、執行會計標準類別,以及法人單位與下屬產業活動單位的關係等;
(四)地方需求標識,包括跟蹤監測本市相關政策需添加的附加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組織實施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並對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發揮指導、規範引領、監督作用。
第四條 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遵循“全國統一管理、地方分級負責、專業分工協作、各方共同參與、信息資料共享”的原則。全市建立統一規範的名錄庫管理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五條 名錄庫執行國家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
第六條 各級統計機構開展各項以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必須使用統一的名錄庫確定調查單位或抽樣框。
第七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統計機構普查中心(或指定的專門機構)是名錄庫的主管機構。名錄庫主管機構負責依法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統計機構內部各相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合理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契約級統計機構共同做好名錄庫管理工作,並按照全市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和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市、區統計機構依據統計制度和本辦法,對下級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評價。
第二章 名錄庫建設
第九條 名錄庫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建成全市統一、覆蓋全面、動態更新的名錄庫。名錄庫建設要立足現狀、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建設一庫線上、單位分類管理、多級共同維護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名錄庫建設要加強拓展部門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部門行政記錄,積極探索使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進動態維護更新機制建設。
第十一條 名錄庫建設要著力做好一套表調查單位和抽樣調查樣本單位庫維護工作,為各項常規統計調查提供基礎保障。
第十二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圍繞總體目標,結合工作要求,加強名錄庫動態維護更新的基層基礎建設。
第三章 資料整理與維護更新
第十三條 名錄庫是統計工作的基礎,維護更新分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
第十四條 全面更新是指利用經濟普查形成的全面調查信息,對名錄庫全部單位各項有關指標進行更新。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在每次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結束後及時開展名錄信息全面更新等相關工作。
部分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各專業統計調查、其他統計調查資料和相關部門的行政資料,對名錄庫信息對應單位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更新,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按照資料獲取頻率及時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市相關部門行政資料和有關單位掌握的基本單位記錄資料應當及時向本級統計機構提供,由市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單位區劃和地址信息分解到各區。區級相關部門行政資料和有關單位掌握的基本單位記錄資料,由區級統計機構從同級相關部門獲取。各級統計機構要積極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依法獲取和使用網際網路大數據資料。
第十六條 要推動健全鄉鎮(街道)統計名錄庫管理工作機制,夯實基層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基礎。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國家統計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統計改革發展需求,向統計機構提供本部門和單位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基本單位記錄資料。
第十八條 名錄庫維護管理要堅持制度化、信息化、規範化和常態化。要以相關部門和單位行政資料等各類資料為基礎,堅持實地調查的方式,結合基本單位統計調查結果,全面推進統計名錄庫動態維護更新機制改革,通過定期測算企業活躍狀態提升動態更新名錄庫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 維護更新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條 通過行政資料和基本單位統計調查結果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是:
(一)市、區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從同級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稅務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獲取行政資料,統一存儲和管理,並通過處理系統將新增單位信息和變更、註銷信息更新到名錄庫中;
(二)區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將新增單位信息和變更、註銷信息分解至鄉鎮(街道)名錄庫主管機構;
(三)鄉鎮(街道)名錄庫主管機構按照單位經營活動所在地原則,對轄區內部門行政資料單位和實地發現單位進行統計調查,填報統計報表,核實單位變動、基本信息變更情況;
(四)名錄庫主管機構授權的維護用戶,根據調查結果按許可權更新名錄庫信息;
(五)行政資料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信息,或根據行政資料開展綜合分析、計算生成的信息,經市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評估認為可用性強、準確率高、及時性好的,根據《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更新名錄庫信息。
第二十條 通過專業常規統計調查結果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是:
(一)專業常規統計調查單位需要增加、變更或退出時,由各級統計機構有關專業向同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提出調查需求,共同在名錄庫中確定,根據相關工作要求對單位的增加、變更或退出等情況進行審核認定,由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中對調查單位作出標記,確定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
(二)對專業常規統計調查單位的增加、變更或退出有爭議的,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組織相關專業進行協調和會審確認;
(三)統計機構有關專業在採用地域抽樣等方式開展調查中發現的不在名錄庫中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應及時反饋名錄庫主管機構納入名錄庫,並開展統計調查;
(四)各級統計機構有關專業按確認的調查單位開展各項統計調查後,將調查獲得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變動情況、基本信息變更資料反饋給名錄庫主管機構;
(五)名錄庫主管機構授權的維護用戶,根據專業反饋資料按許可權更新名錄庫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重點單位跟蹤監測主要流程:
(一)市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的行政資料進行收集,按照一定原則篩選出待核實的準規模調查單位信息並下發至各區。區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對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的行政資料進行收集,按照一定原則篩選出待核實的準規模調查單位信息;
(二)區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市級下發和區級收集的準規模調查單位信息,結合鄉鎮(街道)自行發現的準規模調查單位信息,組織基層名錄庫管理人員進行核實,對於符合納統條件的單位指導申報納統;
(三)對於新增單位和需要信息變更的單位,名錄庫主管機構根據相關資料按許可權更新名錄庫信息。
第二十二條 通過其他統計調查資料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市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對統計調查資料開展分析評估,認為可用性強、準確率高、及時性好的,根據《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更新名錄庫信息,並將所用統計調查資料存檔。
第二十三條 各區統計機構根據本區承擔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責任和任務,在國家和全市統一部署的名錄庫工作基礎上,結合本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實際,針對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基本單位調查,蒐集更豐富、更詳實的部門資料,結合實地查訪資料動態維護更新名錄庫。在市級統計機構制定的相關工作規定基礎上,制定本區相關工作流程,並指導鄉鎮(街道)建立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健全本級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全流程質量控制體系和專職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工作責任,加強名錄庫基礎信息的動態審核,採取多種監測、管理和分析手段,組織開展核查,做好工作記錄,確保名錄庫信息質量。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從準確性、及時性、真實性、可靠性等方面,對基本單位統計調查信息生產全過程進行考量和評價。在信息採集環節開展監督監測,及時對上報信息開展審核;在信息處理環節按照規範流程開展公式審核、匯總審核、趨勢分析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嚴謹的基本單位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合理制定數據評估規則,定期開展信息質量評估,與歷史信息進行縱向比較,與有關部門行政資料或統計資料進行橫向比較,分析評估綜合數據。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市、區統計機構統籌組織開展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按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健全和完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承擔第一責任,組織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基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辦法,協調本級相關部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實施名錄庫建設總體規劃;
(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名錄庫共建共享制度,做好部門信息共享工作,積極拓展部門信息共享;
(三)整合梳理從同級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獲取的和國家名錄管理部門反饋的行政資料;
(四)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名錄庫維護更新專項調查;
(五)對名錄庫進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經常性部分更新;
(六)牽頭組織一套表統計調查單位和“非四上”抽樣調查樣本單位的審核與管理;
(七)向經濟普查、相關專業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庫,協調解決專業間單位重複問題;
(八)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用戶提供名錄庫信息;
(九)管理本級名錄庫系統,負責管理名錄庫平台用戶和許可權;
(十)對下級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十一)實施名錄庫信息質量日常監管,開展信息質量核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統計機構相關專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參與本專業一套表統計調查單位和“非四上”抽樣調查樣本單位審核確認工作,負責調查單位行業界定和是否符合本專業規模(限額、資質等)等專業性指標的審核確認,確定本專業一套表統計調查和“非四上”抽樣調查的調查對象;
(二)將本專業各項調查所獲得的單位變動情況、單位基礎信息變更資料定期反饋給名錄庫主管機構;
(三)按照專業職責,參與名錄庫數據質量核查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信息化建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名錄庫主管機構做好利用經濟普查結果全面更新名錄庫,以及名錄庫日常維護更新的信息報送、接收工作;
(二)協助名錄庫主管機構做好部門共享信息的接收、存儲、傳輸和管理,提供軟硬體技術支持;
(三)統籌協調名錄庫管理相關信息化項目建設各項工作,為名錄庫管理相關係統建設、運維提供軟硬體技術支持;
(四)為名錄庫管理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軟硬體和網路安全技術支持,負責對名錄庫信息進行常規備份和存儲。
第三十一條 市、區統計機構設計管理部門協調推動統計名錄庫建設、維護、管理制度方法改革,指導做好基層基礎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區統計機構法治部門配合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開展法治宣傳、統計誠信宣傳,負責對統計名錄庫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執法,落實統計誠信建設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提供本部門行政記錄和本系統的基本單位資料,完善部門基本單位名錄管理基礎建設,配契約級統計機構進行日常基本單位維護,核實校準基本單位基礎信息,共同推進建立和完善部門名錄庫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平台建設及維護,開展有關統計法治教育、統計誠信教育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依據工作實際情況配備相適應的專(兼)職名錄庫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名錄庫基本單位統計調查、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整合基層資源,推動基層名錄庫維護工作對接融合。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名錄庫基礎信息原則上不對外提供,確有必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未經名錄庫主管機構同意,任何用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名錄庫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確需使用名錄庫基礎信息,需經同級統計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授權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統計機構進行統計調查和依法依規對外提供的基本單位資料,應當以統一的名錄庫資料為依據,保證一致性。
第三十八條 各級統計機構內設部門若需使用名錄庫基礎信息,需經同級名錄庫主管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授權使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統計機構名錄庫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要嚴格限定用戶對名錄庫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明確用戶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相關責任。違反保密相關規定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和名錄庫管理、使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方面的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落實信息安全責任,保證名錄庫信息在存儲、傳輸、處理、發布和套用等各環節的安全。
第四十一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建立網路安全應急預案,保障名錄庫管理及相關係統運行安全。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名錄庫管理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誌報告機制,依據用戶授權目錄對各類用戶的行為進行監測,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
第九章 工作評價、核查和問責
第四十三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工作職責和工作範圍,針對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加強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的學習、宣傳、解讀和統計執法,有效提高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將名錄庫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納入統計誠信工作體系。對違反統計誠信的行為,予以通報和懲戒。
第四十五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圍繞統全統準和工作及時性要求,建立工作評價機制,加強單位基本信息的動態審核,嚴格落實國家統計局部署的名錄庫數據質量抽查和一套表調查單位核查。針對重點問題採用實地核查、電話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調查等多種方式,確保名錄庫數據質量,定期對各區名錄庫數據質量進行評價。
第四十六條 市、區統計機構要把名錄庫管理工作納入統計執法工作內容,嚴肅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6日印發的《天津市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津統〔2020〕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