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在青島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國家法官學院青島海事分院同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踐行“五個發展”理念,大力加強海事審判工作,為建設海洋強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
- 召開地點:青島
12月16日上午,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在青島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國家法官學院青島海事分院同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踐行“五個發展”理念,大力加強海事審判工作,為建設海洋強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12月16日上午,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在青島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國家法官學院青島海事分院同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
我國是海洋大國、貿易大國、航運大國,海事審判工作直接服務於外貿航運、海洋開發,事關維護國家司法主權、海洋權益。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海事訴訟管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和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釋,對我國管轄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轄權。服務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制定扣押與拍賣船舶、審理...
海事審判直接服務於外貿航運、海洋開發,事關國家司法主權、海洋權益,肩負著服務保障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任務。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主動服務和保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堅定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有力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大力推進海洋生態保護,為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取得了...
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案例內容 案例1 SPAR航運有限公司(SPAR SHIPPING AS)申請承認英國法院判決案 【基本案情】2010年3月,大新華控股公司為香港大新華輪船公司向挪威SPAR公司提供租船契約的履約擔保。後因大新華輪船公司申請清盤,SPAR公司在英國高等法院對大新華控股公司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指導全國海事審判工作。至此,我國成為世界上建立專門海事司法機構最多的國家。海事法院成立以來,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遵循海事審判規律,不斷完善海事訴訟制度,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專門審判職能,依法公正審理了大量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為經貿和航運...
馬士駿 馬士駿,現任天津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人物履歷 2024年3月,任天津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任免 2024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任命馬士駿為天津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全國海事審判工作先進集體”、“上海市級機關先進基層黨組織”、“上海市巾幗文明崗”等榮譽。多名個人被授予“全國海事審判工作先進個人”、“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上海法院優秀法官”、“上海市級機關青年崗位能手”、“上海市級機關優秀共產黨員”、“上海法院辦案標兵” 等榮譽。地理位置 ...
大連海事法院關於庭審工作的規定(試行)第四部分 研討綜述篇 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十三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紀要(徵求意見稿)全國海事法院第十四屆審判研討會綜述 全國海事法院第十一屆執行研討會綜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海事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案件分析會紀要 ...
《2020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是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和引領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8月16日,發布10個典型案例。案例特點 2021年8月16日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具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堅持服務大局,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和海洋經濟建設。依法審理海洋行政機關提起的因船舶漏油引發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
《中國海事審判(2016)》以其務實和探索精神,致力於總結海事審判經驗,交流海事審判信息,探索海商法理論和海事審判實踐中的問題,深受海商法界的歡迎,成為國內較有影響的海事訴訟專業刊物。圖書目錄 【權威之聲】在全國海事審判實務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節選)【海商法律專題】記名提單貨物控制權視域下海商法與民...
202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免去孫光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所獲榮譽 被評為“全國法院先進個人”“全國法院海事審判工作先進個人”“全國模範法官”“遼寧省人民滿意公務員”“遼寧省先進工作者”“遼寧省三八紅旗手”“遼寧...
同時,為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加強海洋事務綜合治理,涉海行政部門的海上執法力度不斷增強,海事行政訴訟案件隨之呈現上升趨勢。在此背景下,原有的海事訴訟管轄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國際、國內經濟發展對海事審判工作的司法需求,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具體而言,制定本《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調整海事法院...
周楊明,現任江蘇省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事審判庭庭長。 人物履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2020年5月,任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員。2023年5月,任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事審判庭庭長。任免信息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任命周楊明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
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三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海事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
《中國海事審判(2021)》是2023年11月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陳 超。出版信息 作 者:陳超 定 價:¥46 版 次:1 I S B N:9787563244584 出版時間:2023.11 開 本:16K 裝 幀:頁 數:122 內容簡介 本書為中國海事審判(2021)論文集。圖書目錄 本教材有:權威之...
沈軍,男,中國國籍,1970年12月生,漢族,江蘇鹽城人,博士研究生 ,1995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三級高級法官。現任上海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人物簡介 曾任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副庭長、審判員,上海海事法院連雲港派出法庭副庭長。任職信息 現任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副庭長、...
辦公自動化、數位化、網路化水平不斷提高,為實現海事審判科學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所獲榮譽 多年來,北海海事法院堅持抓班子帶隊伍,隊伍建設不斷取得新成績。在海事審判工作中湧現出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榮獲了包括最高法院授予的“全國海事審判先進集體”、自治區政法委授予的“全區百家人民滿意政法單位”...
夏曉鳴 夏曉鳴,現任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物履歷 2023年7月,任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任免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任命夏曉鳴為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1.根據航運經濟發展和海事審判工作的需要,對大連、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作出如下調整:(1)大連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至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吉林省的松花江、圖們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
鐘健平,原任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現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圖書目錄 【審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綜述 在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庭長座談會上的講話(節選)【要素式審判研究】廣州海事法院推行要素式審判的實踐 關於審理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 關於審理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
趙培元 趙培元,曾任江蘇省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商審判庭庭長、審判員。人物履歷 曾任江蘇省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商審判庭庭長、審判員。職務任免 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免去趙培元的南京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商審判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全國法院先進個人”、“全省法院先進集體”、“全省法院黨建工作先進集體”、“全省法院‘三零’競賽活動優秀法官”、“全省優秀法官”、“全省法院辦案能手”等先進典型;1人被評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現任領導 青島海事法院院長:吳錦標 。青島海事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歐陽明程 地理位置 ...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議,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紮實開展主題教育,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聚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堅持能動司法,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推動審判工作...
寧波海事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鋒 寧波海事法院海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凌雲、童凱 寧波海事法院海商審判庭副庭長:張建生 寧波海事法院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副庭長:張繼林、姚妮娜 所獲榮譽 因工作成績比較突出,近年來,寧波海事法院及派出法庭共榮立集體二等功2個次,個人二等功4人次;先後湧現出“全國法院先進...
為查處海上交通事故,審理海事案件,應當相互配合、互相協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司法水平。(二)中國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對於突發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建立海事調查與海事訴訟協調機制,協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
全國法院涉港澳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海牙送達公約和海牙取證公約直接向外國中央機關提出和轉遞司法協助請求和相關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人民法院對台灣海基金會委託送達台灣地區有關法院...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39條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在我國境外形成的證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1)對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2)對其他證據,由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選擇是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