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19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注意到,目前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有不符之處,同時澳門也沒有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單獨的海關。為實施基本法,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順利運作,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上三個部門的具體職權和組織結構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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