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是為體現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而制定的規程。1999年4月1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
- 發文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1999年4月10日
- 生效日期:1999年4月10日
- 主題分類:政府法規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通過過程,
政策全文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原澳門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機構中反映葡萄牙管治的徽記、印章、旗幟不再使用。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若需使用其他徽記、印章、旗幟,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並製作。
內容解讀
為體現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通過過程
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自1999年12月20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