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定的意見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2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3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定,提出如下意見:一、澳門特別...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工作規則是指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一項工作規則。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
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條款款項 第一條 為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籌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委員和...
1998年5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北京宣告成立,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由。其負責範圍亦包括籌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門人士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再利用協商與提名選舉方式產生第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交中央政府任命。在1999年5月15日舉行的澳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開展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一、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二、委任澳門特...
第一條 為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應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的原則。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
3. 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4. 通過了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5. 通過了關於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6. 通過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7....
第六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選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主持下進行。第七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在澳門以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 建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 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之前需將澳門原市政機構改組為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市政機構,向行政長官負責。臨時性市政機構的任期...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員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
選舉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
(1998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
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為體現我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公共機構(以下簡稱公共機構)的...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澳門特...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上述規定,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問題的建議,決定如下: 一、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除同《基本法》牴觸者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注意到,目前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有不符之處,同時澳門也沒有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單獨的海關。為實施基本法,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順利...
法規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社會治安問題的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8-7-12 法規內容 (1998年7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一個時期以來,澳門社會出現了令澳門居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頒布時間 1999.01.16 實施時間 1999.01.16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特作如下決定:一、設立由澳門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推薦法官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1999號法律 回歸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詳細內容 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及代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二條確認...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屆特首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其後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