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參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檔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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