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1980年4月1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4.16
  • 實施時間:1980.04.16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情況和規劃的報告。會議認為,去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來,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調進了大批幹部,充實和加強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幹部認真學習、宣傳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培訓了幹部;糾正了大批冤假錯案,清理了大量積案;並且在業務用房、交通工具、技術設備等物質方面,為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今年一月一日起,全國各地除普遍實施刑法以外,正在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會議對以上工作,表示滿意,並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在今年內分期分批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大法。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會議認為,一九八0年底以前,除極少數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外,全國各地要逐步做到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為此還需要切實地、系統地進行大量的工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今年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劃。在規劃和執行中,必須注意抓緊解決下列幾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作出逐步實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等規定的規劃。
(二)公安機關要做到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偵查、預審的各項規定執行。
(三)人民檢察院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批捕、起訴、出庭支持公訴。要加強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陪審、合議、辯護等各項制度,除依法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以外,實行公開審判。
(五)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繼續抓緊調配幹部,舉辦各種政法幹校和訓練班,並和教育部門互相配合,儘量擴充和加強政法大專院校,大力培養、訓練政法幹部、律師,充實各級司法機關的力量,提高司法幹部的業務水平,保證刑事訴訟法的全面實施和加強司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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