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1980年4月28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4.28
  • 實施時間:1980.04.28
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建議,特做如下決定:
1980年1月1日以後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破獲的刑事案件和法院自行受理的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但簽於當前我省刑事案件較多,辦案人員不足,有些案件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審結的實際情況,特決定在1980年內,根據不同情況延長辦案期限。
一、對於偵查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已延長一個月仍不能審結的複雜案件,可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
二、對於起訴、一審、二審案件,案情複雜、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期限不能終結的,可分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三、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二審案件,不能按期終結的,分別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凡由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並報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兩級審查期限可延長一個半月。
五、按上述規定延長後仍不能審結的個別重大、複雜的案件,要經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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