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6.05.08
  • 實施時間:1956.05.0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麼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審理的問題,決定: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國家機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陰私的案件和未滿十八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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